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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务重组
XCLW119419 浅论债务重组
一、引言
二、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5、混合重组
三、债务重组的影响
1、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影响
2、债务重组对债务人的影响
3、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影响
四、建议
内 容 摘 要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对于改善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本文主要从债务重组的几种表现方式来阐述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影响,在实施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双方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项择重组方式,避免欺诈和逃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序进行,从而达到期双赢的效果,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浅论债务重组
一、引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布了《债务重组》准则,并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在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开始实施,二0 0六年重新作了规范,二0 0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此准则的完善,标志着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重组有了可以遵循的会计规范,债权债务的解决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本文论述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所谓债权人让步是指债权人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例如债务人积欠债权人234万元债务,在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偿还200万元,余款不再偿还,这种情形表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234万元现金清偿债务。
账务处理: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例如,债务人用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收到的不是债务人偿还的现金,而是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值得注意的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股份制企业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偿还债务时,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账务处理: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5、混合重组,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账务处理:债务人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这里就不在举例。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影响
从重组的方式中可以看出,重组方式的选择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影响:
(一)债务重组对债务人的影响
1、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无力归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到期的债务,在无足够的现金还债时,最好的方法是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债务期限。只要能延长债务期限,即可缓解偿债压力。 2、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难时,其财务状况往往是负债率严重偏高,有的甚至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债务人通过用资产抵偿债务以及债务转资本等方式减少负债率,增加所有者权益,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负债是企业的未来经济负担,负债本金和利息的减少就是减轻了债务人未来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从而改善财务状况,使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要求。 3、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债务到期和债务和解中,有时可以将到期的应付账款等在不计利息的情况下延期,或者可以在不提高利息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息率的条件下延长银行借款的期限,从而使资金成本降低。 4、获得债务重组直接收益。在债务重组中,通过债权人的让步,债务人往往可以获得减免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收益。其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_
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6、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从以上债务重组的方式中可以看到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人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导致的债务人收益增加,并不说明其盈利能力的增强,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7、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权人的让步,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分为积极的影响与消极的影响。
积极影响:
1、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速动资产,但如被拖欠时间过长就会失去其速动性,变为呆滞资产。资产的速动性代表着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着资金周转速度,从而影响着资金的增值性。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清算屡见不鲜。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严重困难,极有可能破产,导致债权人产生坏账。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使其力所能及,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所以债务重组是双方受益的明智之举。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应收账款实际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销售收入,即未真正实现的利润,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3、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从而可以减轻由于债务人拖欠而导致的资金紧张,也可以减少因债务人拖欠而必需的举债,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4、可能改变债权人的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消极影响:
1、损失利息或部分本金。在债务和解中,债权人有时需要作出免收本金或利息的让步,从而导致其利益的直接损失。如在第一种重组方式中,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直接影响,但盘活了资产,避免了由于长期积欠占用了货币资金。从而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2、延长收款期限。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本应收回的资金被债务人延期,影响资金周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3、增加财务风险。当债权人同意延长债权期限时,就是将资金继续投放在风险极高的企业中,如果不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就意味着一种损失。如果债权人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则意味着将资金永远留在债务人手中。很明显,在一个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中,债权人的风险本来就极高,股东的风险比债权人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将债权转作资本,债权人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
4、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从以上债务重组的方式中可以看到:(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在以上的4种方式中,债权人对债务的的经济让步,基本上都是列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导致了债权人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四、建议:
在债务重组的几种方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对债务人的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了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基本要素—— “信用” 的中国经济呈现滑向 “赖帐经济”的危险。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企业为了达到重组目的,故意逃避债务,拖欠债权人的款项。有的债务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和信用,坑蒙拐骗,欠债不还,它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缺乏起码的商业道德观念,它们恪守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能骗就骗,能逃就逃,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遏制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逃债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立法速度的过快和数量的猛增,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协调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法律的整体效力。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出现的逃债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才能使法律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2、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商业道德的破坏,就是对市场的破坏,而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市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最终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作,对于个体来讲,逃避了债务对自己确实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誉,任意逃避债务,那么,交易便无法进行,每一市场主体也都将无法存在。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辅导教材》201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会计研究》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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