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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XCLW176792 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目 录
摘要 2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述 3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含义及内容 3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特点 3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意义 3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分析 4
(一)存在问题分析 4
(二)原因分析 4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5
参考文献 8
内 容 摘 要
摘要:近年来,中国信用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出现和发展壮大,各级担保机构的建立,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刚刚起步,担保机构运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制约着信用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担保机构健康、规范地发展。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运营机制,提高运作能力和运作效率,并且迫切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因此,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机构的现状和改革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关键字:政府干预 风险共担 缺乏规范
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问题的讨论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含义及内容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按照“选择重点,规范操作,总结经验,稳定推进”的指导思想逐步展开的,并注重把握三项原则,即“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体系构建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可概括为“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担保初始资金要多方筹集、滚动发展;担保机构无论作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均须独立于政府进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机制等全部实现企业化;担保对象不问出身、择优扶强,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两翼”指国内现有的专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它们是试点主体的重要补充。“三层”指担保体系中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面。其中市一级担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担保业务;省一级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中央一级担保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或由中央政府为主出资设立;或通过地方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设立。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特点
一是助推中小企业逆行而上,自身能力显著增强。2009年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困难的前提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机构、资金、规模、业务均不降反升。二是过亿元担保机构作用日益突出。2009年注册资本过亿元担保机构已达1263户,注册资金合计2053亿元,担保总额达8037亿元。过亿元担保机构以22.7%的户数占比、62%的资金占比,取得了74.4%业务占比的成绩。三是政府出资与民营出资呈同步稳健发展态势。2009年,为缓解融资难问题,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府出资增幅与民营出资增幅基本持平。政策性担保资金达866.5亿元,占当年担保资金总额的25.5%,比2008年净增251亿元。四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方向更加明确。2009年提供的55.8万笔担保业务中,单笔担保额800万元以下的52万笔,占总笔数的93.3%;单笔担保额100万元以下的29万笔,占总笔数的52.2%。五是风险控制较好,社会效益突出。2009年,共发生代偿5938笔,同比降低21%;代偿总额29.8亿元,占当年担保总额的0.27%;经追偿后实际代偿损失5.2亿元,占当年担保额的0.05%。受保企业新增就业人数568万人,新增利税1221亿元。【1】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意义
大力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对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做强做大的突出问题。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和银行资金放贷难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分析
(一)存在问题分析
首先, 注册资本低,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担保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其业务特点决定了它必须有充分的代偿能力去面对潜在的赔付损失,而注册资本金数量是衡量一个公司担保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只有2242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现仅有1家,导致金融机构对其认同度不高,业务难拓展。
其次,协同努力不够。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只有5家,实际出资7200万元,缺乏资金补偿,还有多个县(市)区政府出资仍属空白,市县级财政尚未建立起担保业风险补偿资金,上级审批制的制度还没被突破,协作银行放大担保倍数仅在3~5倍,制约了担保能力的发挥。【2】
再次,银、保、企信用不对称。一是银行门槛高,且权力过于集中,各地州分行没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确定权;二是对民营担保缺乏信任;三是中小企业管理基础相对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度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常因达不成银保企合作协议而退出。
最后,担保业内人才结构不合理。财会、金融类人员居多,投资类、法律类和评估类人才严重缺乏。
(二)原因分析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诚实守信虽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们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许多企业对于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认识不足。因此,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针对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还有理念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多少年来一直受计划经济教育和熏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只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个“钱”字,造成了很多不可逆转后果,影响了其信用建设的步伐。 二是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由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两个层次构成,至于作为“最后担保人“角色的全国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并且担保机构设立也不合理,有的地方仅有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无内生于市场的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的地方缺乏省级再担保机构;而有的地方则盲目追随潮流,按部门、按系统乱设担保系统,其结果一方面导致了企业寻保难,另一方面又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3】 三是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偏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这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四是.信用机构自身建设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担保机构规模小,注册资本质量不高,变现性差,担保资金严重不足,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有限;二是担保机构无法准确定位;三是担保机构内部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反担保、再担保、集体审核、风险内控、运行监测、代偿和债务追偿等制度;担保条件苛刻,手续繁杂,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所有歧视,拒绝对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四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度低,银行很难接受,担保金的放大倍数有限。五是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这首先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五是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不完善。
六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缺少沟通,分歧较大,难以取得银行合作与支持。从银行方面讲,其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逐渐向大行业、大客户和基础产业靠拢,对于投向企业的贷款往往既谨慎又怕麻烦。加之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法规没有完整系统的认识,对担保公司的信用度很难接受,从而在担保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等问题上,与担保公司分歧较大,甚至要求担保公司与银行二者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潜在风险。 七是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帐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是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四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五是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政府有关部门,也是每一个法人化管理和市场运作的担保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在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参 考 文 献
1)、王发新,《中国开始规范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1.06.302)、李荣融,《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金融时报》,2004、01.053)、程少华,《发展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金融时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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