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⑵实务分析:各种“准备”计提业务工作一般每年终处理一次,年终也正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算的时候,有些企业往往是根据年终财务草决情况酌情计提各种“准备”。通过审计工作总结的一般作法是:“利润好的年份多提些各种准备,利润不理想的年份少提。”
(二)为了营造企业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曲线,采用不当的交易方式或不当的营业收入确认手法,提前、迟后、虚假实现营业收入。
1.利用补充协议掩盖退货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如:收入确认准则,附有退货条款的企业,如果无法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退货比例,在退货期满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了回避收入确认准则在这个方面的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只字不提退货条款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这些重要事项写进补充协议,并对补充协议“严加”保管,向监督检查部门“保密”,以达到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某企业2002年营业收入比2001年大幅度增长,200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又大幅度下降,就是采取的上述方法而发生的。
2.卖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向买方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多购货,卖方提前多实现营业收入。
家电制造、药品制造等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当部分是通过中间经销商最终出售给用户,由于中间营销商销售利润率较低,所以迫使中间经销商愿意接受那些低价格的商品。制造商为了粉饰其短期利益,抓住中间经销商的这个心理状态,通过各种明、暗渠道散布其产品市场看好,将要涨价,或者实施小计(如给予额外的价格折扣、给经办人现金回扣、可以退货、延期付款或赊销不明确付款日期、更甚者有行贿行为)刺激中间经销商购买更多的产品,增加制造商的营业收入,此举启动时间一般多在年末,此时已比较清楚的看到企业业绩实现水平,此时正直元旦、春节前夕,适应部分人的心理状态。
3.企业商品没发生或根本没生产,卖方借助营销协议提前开票,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案例综合分类:
⑴无营销合同、无具体买主、无出库手续、无运单、编买主、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⑵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无运单、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⑶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有运单、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⑷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有运单、开发票,通过向买方提供“优惠”的商业刺激,签订补充营销协议,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以上四种形式,最后都出现全部或部分退货开出红票的行为。
4.将已确认的一次性交易,分多次开票,分多次入帐,达到调节平衡营业收入的目的。
甲公司出售商品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一次提货分期付款(每隔二个月付款一次,共6次)。甲公司每收款一次,开一次出库单(已出库没收款的商品,甲公司以乙公司借条形式抵库存)。甲公司财务的收款、开票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收了款、开了票才作帐务处理,没收款、不开票的的交易行为不作帐务处理。乙公司对已收货、付了款、开了票的货物正式计价入帐,没付款开票的货物估价入帐。就这样甲公司将一笔营业收入在一年内分6次,均衡的计入营业收入,收到了调节、平衡营业收入的“效果”。
5.将非营业性收入“包装”成营业性收入
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法律纠纷收入、违约金收入等都属于非营业收入,它何时、怎样实现难以预测。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评价指标,不仅包括利润指标,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上市公司为迎合经营业绩预期评价达到预期结果,不惜采用鱼目混珠的方法,将非营业性收入“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如,甲广告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双方律师分析判断,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一定能胜诉,获得赔偿金300万元,败诉乙方付诉讼费40万元。甲方为了将300万元的赔偿金“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提示乙方“双方协商体面的解决这桩法律纠纷,即原了乙方的面子,乙方又省了40万元诉讼费。”但先决条件是:“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广告合同,收费300万元。”乙方听了欣然同意,结果甲广告公司把非营业收入经济案件的赔偿金300万元“包装”成了主营业务收入。
6.上市甲子公司依仗母公司权势,将非上市的乙公司的技术先进、收入多、效益好的生产线低价租赁到手,从事经营,获得利益。(注释4)
乙公司的技术先进、收入多、效益好的生产线,专门生产皮带传输机,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利润1100万元。上市甲子公司已上市5年,近两年出现亏损,当年再亏损就面临退市,母公司为了保住甲子公司继续上市,决定把乙公司的上述生产线全部租赁给上市甲子公司,年租金500万元。经“暗访”,原来母公司动用了甲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所筹集全部资金的一半。
7.采用“套换交易”增加营业收入。
所谓“套换交易”是指卖方在向买方出售商品或劳务的同时,又按与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价款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金额向买方购入资产。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立即确认为营业收入,而向对方买入的资产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增加营业收入的目标。如生产搅拌机、提升机的甲公司向施工的乙公司出售搅拌机和提升机,而施工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基建、技改劳务,如甲乙双方不是关联企业关系,商品和劳务的售价确定可以是同比例,大幅度高于市场平均价,甲乙双方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的交易实现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8.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蓄意隐瞒关联方交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最重要的不是企业能够生产什么商品或提供什么劳务,而是看其商品或劳务的市场实现程度。市场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或劳务是否适销对路,二是交易价格是否足以弥补经营成本。市场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二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前者为竞争较量的结果,比较公允和真实,后者由于有内在的利益关系,很可能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掩盖了市场缺乏竞争力的事实。
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此相关的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条件、金额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由于证券市场对独立交易和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如实的披露很可能降低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报告中蓄意隐瞒关联交易。
(三)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人为的操纵利润
上面介绍的利用法规、制度、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不完善性实施会计造假;采取不当的市场交易和不当的营业收入确认方法操纵营业收入,是在传统的作假舞弊方法基础上,随着经济活动内容、市场交易内容的增加,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几年派生出来的。下面简要总结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人为操纵利润而采取的几种传统造假、舞弊的方法。
1.利用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人为的操纵销售成本和利润。
会计准则允许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产品成本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或计价上升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低;后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高;加权平均法下的产品成本居于两者之间。在物价或计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高;后进先出发下的产品成本最低;而加权平均法下的产品成本居于两者之间。摸清这个规律和材料明细帐、产品的明细帐计价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计价方法就可以“适当”的调节产品销售成本,尽而影响利润。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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