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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人过错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本文ID:36214 字数:6948,页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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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FY676  论文字数:6948,页数:05

 浅析本人过错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摘 要]因《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文章从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发生的角度,就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配制、现代科技与优势风险负担、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理论,阐述了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 过错 构成要件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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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浅析 本人 过错 应为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我国 《合同法》 2012-07-22 13:45:01【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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