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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FY1106 论文字数:4243,页数:06
有限合伙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其独有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限合伙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现实意义 建议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孟达(commenda) 契约。后来,《法国商法典》对有限合伙作了成文法规定。在美国,早在17世纪20年代就有成文法允许有限合伙的组建,远早于公司。现在美国对这一问题的规范主要见诸各州立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版》[1]。但是,中国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相对较晚,最早出现在地方立法中。比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2月颁布并实施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深圳地区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下称《合伙企业法》)在借鉴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