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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常新而又古老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上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密切不可分离的联系,在我国古代对后世较有深远影响的儒法两家,就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产生的影响意见各一。儒家的基本理念是“人之处、性本善”,认为“人性善”,是用作强调德化教育的作用。此时的道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其政治意义,认为道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要实行仁政。二、是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认为其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其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主张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只单单通过法律表现出来,还有哲学、道德、宗教等;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但社会规范除了法律外,还有纪律、道德等等 ,特别是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有着广泛的影响。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中外对比。
在我国的古代春秋战国时期,道德与法律是不相容的,但回顾古代中国以后的历史,两者开始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往往相互渗透 ,通常是把本阶级的某些道德规范赋予法律效力,把自己的道德标准确认为法律规范。历史上一切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同时也注意到了法律的影响。孔子说“一个人不学礼,则无以立” “礼”的内容比较广泛 ,其主要内容就是道德规范,提倡“德治”,主张把刑罚作为“德行教化”的辅助手段“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在孔子看来 ,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发展,单靠刑律是不行的,老百姓虽然遵守,但那是出于对刑罚的畏惧,并不知道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耻辱。如果用德治的办法,对于各种等级名分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说清楚道理,那么老百姓就会检点自己的行为,不会去做越轨之事。古代儒家有所谓“德不盛则政”、“教不善则政治”的说法。孔子所倡导的“崇德”“、修礼”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西方,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探讨影响较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两个学派的观点针锋相对:自然法学派从产生至今,历经几个世纪,自然法学家们对法和道德关系的观点基本一致 ,即法律必须有其本身的特质——公平、理性、正义 ,而这些就是道德要求的体现 ,故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和依据。这种观点在古代与近代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中均有体现。它是以个人为核心的社会,有道德、法律和宗教共同起作用。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中国,在致情形也是如此,只不过宗教教化的力量跟西方社会相比显得薄弱许多。 二、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 ,社会分工的出现、贫富的分化,法律与道德之间原来有的平衡被打破。法律主要干预人的行为而不能干预人的动机和思想,法律主要涉及的是:“由客观标准,衡量的客观行为”,法律制裁的是人们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尽管法律在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但法律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因此,马克思曾精辟地讲到:“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最后,法律的合法性不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