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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异同
[摘要]:随着档案工作“一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各种配套的法规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继出台,档案行政执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家档案局新颁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我们在档案执法实践中正确区别,认真把握。 [关键词]:一法一条例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随着档案工作“一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各种配套的法规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继出台,档案行政执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法律、法规侧重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面对微观问题不可能面面具到,不可能将每个具体问题细节化。国家档案局新颁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需我们在档案执法实践中正确区别,认真把握。在档案执法办案中如何区别两种程序,怎样适用好两种程序,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就如何掌握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概念、相同点、不同点谈谈粗浅见解,请行家指正。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概念 所谓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行政处罚程序,其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其执法程序:1、二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了解违法事实,收集证据;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陈述和申辩;3、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法;5、备案。 所谓普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对群众举报、执法检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处罚的程序。它具有完整性,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当场作出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其办案程序:1、受理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受理范围的违法行为应予立案;2、调查取证。查清违法案件事实经过;3、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征求其意见;4、告知权利。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5、制作文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送达法律文书7日内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签收;7、执行。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按处罚决定内容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