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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 [摘要]: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两者各有其涵义与特征。由于人治存在的弊端与法治的巨大优越性,现代社会选择法治成为必然。法治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在推行法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法治;人治; 一:法制的概念 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在经过无数朝代与鲜血的流淌之后, 君主集权终于在我国销声匿迹。在我国,伟大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是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的。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制,孙中山先生的丰富而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宪法构想没有实现,但是却留给我们一笔可以借鉴和吸收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被鲁迅先生称为“拉车前进的好身手”和有学问的革命家的章太炎老先生,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他热烈颂扬和极力称赞我国古代法家的“依法治国”的学说和实践并为辩护。他要求奉法律为经典,“专以法律为治”。他重视法律,但是并不轻视道德,他认为清朝之所以“亡国”。根本原因在“道德沦丧,”在一定意义上说来,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重要,于是提出了“知耻”、“重厚”、“耿介”和“必信”的四项道德规范。这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总之,在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其中积极的方面是重视道德教化作用,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和司法官员具有公正廉明、刚直不阿的品质和传统以及有制定法的传统等。但是,由于封建专制传统太深,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教义影响、轻视法律作用、轻视诉讼权利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等,所以关于法治的观念,作为主义梁启超虽然早在20年代就提出来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思想没有得到很好地研究和发展,以至于在建国后的一个时期内连“法治”这个概念也不存在了,仅仅剩下“法制”一词,这个教训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和汲取,同时这也说明,由“法制”转变成为“法治”是需要时间与决心的。 二: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 法治:通过法律的体现实现对国家的运行一种常态化 ,使国家的发展持续化 人治:中国古代的治国主张是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是个人道德的一种扩张,国家的发展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纵观中国历史上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乾隆盛世”等等都只是某个时期的短暂辉煌,是建立在个人的水准之上,国家的发展会因为个人的更换而得不到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