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积分元)
谈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摘 要]目前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信息资源社会化与共建共享社会机制在网络时代的新热点。许多国家都在精心筹划和积极构建自己的数字图书馆。像传统的图书馆一样,这一领域是知识产权敏感的保护区,尤其是与版权的关系密切。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总是更加复杂并具有许多新的特点。数字图书馆采用完全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方式,对在以传统纸质印刷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构成强有力冲击,出现了许多原有法律难以解释的问题。它的大部分工作遭到了版权人的强烈质疑,这是所有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最普遍的问题。数字环境下,图书馆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与版权所有人的认识存在分歧,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图书馆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版权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2002年,国内发生了首起对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起诉,笔者希望通过对这起诉讼案的分析,引发一些思考。 原告陈兴良是国内知名的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当代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和《正当防卫》3部著作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该作者2001年12月发现,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提供阅读并下载的作品包括自己的上述3部作品,而此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故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传播权。而且,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以公益性为主的网站,却只为被告的会员(成为其会员必须支付一定费用)提供阅读及下载服务,这有违被告的公益性。 2002年6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3部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法庭认为: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时期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对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有限,不会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却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作出上述判决[1]。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信息收集过程的版权许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