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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并实施的,但当时的保险对象只争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并没有涉及到普通的群众。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如何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利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研究的课题,也是普通群众最关注的事情。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随着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已有养老保险的群体希望待遇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而没有养老保险的群体也希望加入保险体系之内。在这种情况之下,基金的有限增长和需求的无限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从而加重了基本养老保险供给的沉重负担。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期,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增长高于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这种“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基金缺口不断膨胀,使养老保险制度不堪重负。 各地区、行业之间养老保险差异较大,养老基金配比不均衡 养老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实行现收现付制,在不同的地区、行业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导致养老金待遇的差异性较大,引起了不同地区受保人员的不满心理,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而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来说,随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