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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机制 内容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发挥监督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中国国情决定的。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此,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必需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 关键词:监督机制、权力配置、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国家权力机关除了行使立法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重要干部的任免权以外,还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这项职能履行得怎么样呢?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评论多异,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以共同引起争论。 一、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职能的现状 20多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履行监督职能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召开会议,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组织人民代表对三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质询三机关的负责人;闭会后,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民代表进行视察。这些监督手段,对改进三机关的工作,对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是应该充分肯定的。尽管如此,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监督职能还不是十分满意的,普遍认为在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国家权力机关对其它三机关的监督到底该监督什么?不该监督什么?不是十分明析。比如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监督,是否有干涉行政权之嫌? 它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又有什么样的关联,这些都不清楚。又比如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对审判机关到底监督什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二者的监督有什么区别?是怎样分工的,笔者没有搞明白,恐怕连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搞明白,不然的话,为什么老吵着要搞“个案监督”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一句话,无法落到实处。监督范围不明确的确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难题。 二,监督的方法不明确。国家权力机关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对三机关进行监督,现在仍在探索之中。20多年来,成效甚微。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要召开会议听取三机关的工作报告,最后还要表决通过,2001年就出现了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末通过的现象,未通过怎么办?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不了了之。代表对三机关的批评、意见、建议,有的机关置之不理或者草草了事,怎么办?实际上,每年都有这样的事发生,发生了也只能是督办、督办、再督办,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