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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缘于资产阶级个人本位思想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的自由。我国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所以约定财产制被我国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初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沿革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和男尊女卑的桎梏中,夫妻约定财产制被我国的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因为从我国的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并不多,另外,当时广大妇女还没有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约定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以“但书”的形式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约定”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是其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 三、我国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符合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尊重公民的权利自由,更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为: 第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必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果仅靠法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显然无法满足夫妻生活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