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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就业
如今就业已经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关键因素。面对“9·11”事件后急速恶化的世界经济和就业形势,2001年底国际劳工组织召开了有联合国秘书长、各国劳工部长、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及各界代表出席的“全球就业论坛”会议。会议通过的《全球就业议程》提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业问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所占的地位随时代发展而发生了根本变化,创造就业机会不应再被看作是经济政策的“副产品”,而需要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位于整个发展中的大就业问题。《议程》强调:“使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潜力得以发挥的基本条件是,生产性就业被置于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核心位置,使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成为宏观经济战略和国家政策的总目标。” 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以“就业、民生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第十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报告中透露,我国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每年城镇就业人口供给将达2500万,但有1300万人难以就业。就业难的问题不仅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低,更主要的是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低。 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其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可分为三个层次: 1,劳动就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是需要获得职业岗位的劳动者。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一般是16周岁。而16周岁以下的公民就业必须在法律明确限定的行业内,并需要履行特殊法律程序。 2,劳动者从事的必须是合法的职业。劳动者从事的职业应当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职业,从事任何非法活动,都不能算是劳动就业。 3,劳动者从事的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也就是所没有劳动所得的的工作者不能被界定为劳动者。劳动者就业后,应当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收入至少能够维持本人及需要其赡养的人的最低生活需要。 二、劳动力就业及其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现行户籍制度的存在,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较低,职业教育和劳动管理制度亟待立法完善。村转移劳动力的低文化技能素质,短期内难以适应城镇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形成了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