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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婚后的生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面临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但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难免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则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另有特别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法定财产制中有关夫妻分居后及离婚时债务的承担、继承或赠与财产被抛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等方面尚不尽完善,本文试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其在现实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呢?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立法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现实社会是变化万千的,一些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因种种原因关系不和会有分居期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夫妻分居已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本人认为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