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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适用
一、反垄断法的概述。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由规定》中,明确将“垄断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新案由,从而拓宽了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通过竞争来调动人们追求财富的进取心,通过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基于逐利的动机,除有可能违背商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进行竞争外,还有可能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行为来限制或消除竞争,形成垄断,从而削弱市场竞争机制,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止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是各国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福利。[ 王先林:“中国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3期。]在反垄断法之下,政府担当的角色只是赛场上的裁判,按照既定的比赛规则,对市场中的运动员和场边的教练员随时叫停、判罚并即时恢复比赛,自己既不做运动员,也不做教练员。 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是国家以法的手段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从内容上来看,反垄断法除了具有鲜明的公法特征外,其还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以我国刚颁布的反垄断法为例,如某些主体从事了垄断了违法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对其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积极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公法手段来制止垄断行为;同时,因受到垄断侵害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制止该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以维护自己正当的经营权益。可见,垄断行为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此时国家可利用公法的手段,受害的经营者也可以用私法的手段,来达到消除垄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各国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在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而调动智力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更新,带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增进社会福利。知识产权有许多种,基本上都是指权利人为阻止其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市场的权利。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因此,取得并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被看作为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因享有知识产权而取得一定时间内的垄断地位,是法律为了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