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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它是稳定财产流转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虽然在我国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设有或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尚未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我国建立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已成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 善意取得 动产 权利转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既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可维护交易秩序。但我国在该制度方面,至今未给予其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我国建立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已成必然的选择。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在古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古罗马法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奉行“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①原则,但罗马法也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较短,仅为一年。而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则不同,日耳曼习惯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他人返还” ②的原则,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般来讲,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习惯法的有关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真正成为切实可行的民事制度,在各国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各国民事立法和大规模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而发生、成熟和完善起来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到成文法的转化过程,而其进一步得到成熟和完善则是在德国民法典,它明确指出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虽然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