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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调解委员会963万人,共有调解人员844万人。2000年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02万件,调解成功476万件,成功率为94.8%;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7万件,涉及3.6万人;防止因民间纠纷可能转化的刑事案件5.7万件,涉及13.7万人。2001年全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高达600多万件,刑事案件也有72万件。据调查,有的省重大刑事案件中有70%是由民间纠纷激化造成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大问题。[1]但是现在人民调解工作却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社会发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其调处矛盾纠纷的总数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的比例逐年下降,已由1980年的17:1下降为目前的1:1。[2]因此,推动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动因 纵观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走过了一段曲折、坎坷的道路,其兴衰成败总是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党对人民调解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立法情况相联系。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也必须与日俱进。 1、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所处的社会正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要求资源自由流动,优化配置。主体流动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就业。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法制秩序不健全的情况下,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实际上进入了一种“险象环生、满是陷井”的环境。传统中依靠“社区精英”、“家庭长者”、“村霸”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正在面临挑战。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利益集团之间出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