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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的质押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既不同于保证,也不同于抵押。国际上发达国家(成地区)的金融机构都开辟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质押在融方面的困难。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 法律
知识产权(1ntellectual Property)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来智力活动的权利。”那么,我国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质押,当然也应有相应的法律对之规范。 一,知识产权的一般法律特征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既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利。以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权利,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因为其权利客体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与权利主体的脑力活动与身份密切相联而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其权利主体通过对智力成果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智力成果被出版或上演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权利主体获得报酬权、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取得使用费和转让费等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指不具有某种实体的存在,仅为某种“拟制”的物体。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只有通过其载体——物质表现形式,才能被人们传播和应用。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 垄断性)。权利人有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有权自己行使其享有的专有权,也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处分其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取收益。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占有,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则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质押及其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质押作为债的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稳定社会经济次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截止1998年7月, 日本开发银行已经向40余家企业提供了余额为30亿日元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其担保品主要是专利权和著作权。 1、质押权具有附随性。质押权本质属于担保物权而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即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依据,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即不存在。这时如果他人占有一方的物品,即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另外,质押权随主债权的移动并不一定导致质押物的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