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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分析
所谓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电子信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其实,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变化的主要是其载体和合同订立的方式,但是这种改变却可能直接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传统合同法的对于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规定,依然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由于电子商务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的空间进行,所以各国对其中的交易主体,采取了由权威认证机构发放身份证的方法,使合同主体现身,以确保交易安全;对于B to C合同而言,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所以要对电子商店等网上企业资格做出规定。 (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电子商务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进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要求当事人能够确认交易的意思来自对方无疑,要求真实的要约和承诺具有不可抵赖性,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能够真正、完全地了解合同的全部信息,没有欺诈、胁迫和误解。 在合同中,签名、盖章等形式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当事人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电子商务合同不存在纸本形式,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于是技术专家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发送的电子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钥作认证,实现了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功能。 (3)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标的必须合法,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非法的标的,如毒品、色情物品等,不因交易以电子形式而合法。关于合的形式问题,当代立法已经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大门,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中。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