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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对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摘 要]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进行必要的保护不仅可以进一步维护实体公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且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我国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方面与国际标准一致。所以本文对我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缺失进行反思,并重点对如何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护做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 人权保护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 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在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件的发生,不仅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不管是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上均有许多缺失。我国应该怎样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来防止类似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