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是国家与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博弈与协调的体现,在此间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是却换来了对经济长远发展的有利局面。众多机遇的到来固然令我们欣喜,但又使我们感受到了压力,其中最迫切的便是“入世”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的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体现各种关系之博弈与协调的WTO法律规则,我国应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与之相符合。但笔者认为在追求遵守WOT规则的同时还要注重积极利用WOT的规则在国际经贸往来中最大限度地争取和保护我国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为了我国能在WTO体系下各国的协调中取得有利空间,
笔者在以下方面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一、关于外贸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WTO关于外贸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中,如GATT1994、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农产品贸易协定、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等。这些协定主要是要求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以关税作为调控进口的主要措施、体现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放开外贸经营权等。①(一)《外贸法》的修改近年来,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作出了许多的努力,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和世贸组织所要求的规范的贸易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外贸体制特别是进口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需要尽快修改《外贸法》,如前所述,《外贸法》己经作出完善而且不失为先进的修改。(二)关于“两反一保”法律制度进一步的建议虽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以便建立与世贸组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实践中开始利用这些救济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国内产业。这些条例较之我国原来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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