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审计监督机制的途径(一)改革国家审计体制,确保其地位独立性独立性是有效、公正监督的前提条件,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缺乏独立性,就难以对宏观经济管理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价,这是审计理论中不争的道理。根据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审计独立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审计组织必须独立于受审单位之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虽然审计组织不可能绝对地独立,但它必须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其二,审计组织成员的独立性。所谓“成员”,是指负责为最高审计组织作出决策的人员以及对这些决策向第三方负责的人员,通常是决策机构的成员或最高审计组织的领导。审计组织成员的独立性也应由宪法予以保障,尤其是罢免其成员的程序应列入宪法,以保证其独立性不受损害;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应独立于受审单位之外,不受该单位的影响。其三,审计组织财政上的独立性。国家应向审计组织提供经费以保证其完成任务。
如果需要,审计组织有权直接向制定国家预算的公共机关申请必要的经费,审计组织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有权安排使用预算拨给的专项资金。由于我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国有经济规模巨大,如何利用这一部分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能力,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的一个主要内容。国家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审计体制改革比较理想而又现实的做法是:一、国家审计机关仍保留在政府序列,但同时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变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为本级人大和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提高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行政级别,相当于政府行政副职,且须独立设置,不得由政府副职兼任。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人选,由政府首长提名,报同级人大审议决定,其中地方审计机关的正职任免,须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审计机关副职由正职提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①。四、审计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将目前各级人大设立的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与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和日常审计事务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改革的好处,既满足了国家审计为国家权力机关加强政府预算监督服务的需要,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克服现有审计体制的弊端,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同时审计机关保留在政府内部,可继续为政府服务,保持了现行国家审计在政府经济监管中的优势和作用,不会给政府履行经济监督职能造成大的冲击。此外,这种改革没有对现行审计机关做大的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也不会使国家有大的人、财、物的投入,改革成本较小,而且是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内的微调,暂不需要修改宪法。从长远来说,改变我国国家审计的隶属关系,设置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立法型审计体制,构建向人民负责的国家审计模式,是国家审计的必然趋势,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当前,改革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实行由人大和政府双重领导的新体制,也是为审计机关最终从政府独立出来、走向立法型审计模式作过渡和准备,是目前较为理想的一种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