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是指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题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既不像行政法行为那样国家意志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亦不像民法一样实现意思自治,经济法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公意与市场主体私意动态博弈和协调的过程。
文章并非试图对所有的经济法行为进行分析,而是选取经济法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对这类典型和代表性的经济法行为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通过对经济法行为内在气质进行规范法学上的分析和评价,企图抛砖引玉,意在强调在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中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对行为理论范畴化和概念化的前置性选择。作为法律学分支的经济法学,应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规范分析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
91另外,经济法学还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我国经济法学对经济法行为存而不论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难免会将行为的规范研究导向非法律学的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