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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CW312 论文字数:9306,页数:11
探讨我国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私营企业和财务管理两个概念的认识 我国私营企业的含义、特征和分类 我国传统上通常把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常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通常认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两大类。但我国法律中未对法人合伙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手合作,称之为联营。《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自然人。这也排除了法人成为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私营企业形式之一的合伙企业仅反映自然人的合伙,而不包括联营业员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1条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将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个体经济纳入私营经济的范围。 随着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私营企业,目前我国法律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