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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权主体问题研究
本文ID:12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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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17186
法律解释权主体问题研究
[摘 要]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用以规范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由于法律的概括性、抽象性、滞后性、稳定性等特征决定了法律在适用时不能够完全对应社会实际,因此法律解释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解释可以避免因为法律文本的滞后性而影响社会矛盾的解决,对于减少办案成本有价值,也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化。然而,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过于宽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享有法律解释权。立法机关作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违背了解释学的原理,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有违权力制约的原则,不利于司法独立,同时立法机关也不需要解释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其制定出来的;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更不能作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行政机关享有法律解释权会扩张其权力范围,不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不利于法治的民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然而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如果其也享有法律解释权难免会作出倾向于自己的解释,而且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解释法律的话,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诉讼标准,导致当事人无法可依,也不利于审判机关做出独立的判决。国外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均为审判机关,尽管各自的发展历程等并不相同,但由审判机关解释法律被实践证明效果更佳。同时法官的审判地位也非常高,享有充分的法律解释权,在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时,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地位高,法官在判案时可以不受其他不相关因素的考虑,如行政干涉办案、法官腐败等因素的干扰。这样就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鉴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的成功经验,为改革和优化现行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配置,可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解释权,也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统一的法律解释权的同时,尊重和保障法官的个案解释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厘清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混乱的现状,也是为我国法治建设
的道路扫清障碍。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 法律解释权体制 法律解释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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