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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
论司法中法意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本文ID:125160
论文字数: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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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FY2157 论文字数:6829
引 言
法学巨匠罗纳德·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法院是否比其它国家部门更为重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评价和判断,但其遭受公民误解却是再寻常不过。该种“误解”主要通过公民对若干“公共案件”的关注和评价予以体现,并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予以扩大化,比如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邓玉娇案”及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均是典型例证。
透过上述案件,我们感受到现代司法所面临的巨大困境:面对民众对司法的巨大期待以及民意对司法的强烈渗透,一方面若严格贯彻法律形式主义,完全在封闭性的自治环境下,按照司法的自有逻辑作出裁判,而置民众对法律的诉求于不顾,必会因缺乏对现实社会的积极回应而得不到广泛认同;另一方面,若在裁判过程中忽略法律本身,过分关注民意和社会价值倾向等法外因素,又必会招来法官恣意、不够专业等诟病的声音。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下,如何处理好司法面临的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困境,实现三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司法、法意与民意的关系
(一)法意与民意的含义解析
所谓法意,即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原理。[王群、王卉:《民意抑或法意——法官审判中的选择困境》,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8期,第73页。]通俗来讲,法意应该是法本来的意思,法的真实意思,是立法者的根本目的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根据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来推敲法意,这种理解不仅包括对条文文义,还包括该条文的语境、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等。由此,法意具有概括性、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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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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