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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
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本文ID:125162
论文字数: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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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FY2159 论文字数:2961,附开题报告
摘要
公正是司法的根据,也是司法活动永恒追求的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就刑事司法来说,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达到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长期以来,我国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就是审判结果是否实现了实体公正,是要实体公正,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则显得无关紧要。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走上了“依法治国”之路,严禁刑讯逼供写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受口供主义的影响,刑讯逼供这一顽症仍时有发生,造成的错案时有显现,轰动全国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造成极坏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急剧下滑。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对于国内法治建设,也还任重而道远,而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增强对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目标、人权、公正、公平正义。
一、强调程序公正价值的两种观点评析
(一)程序公正本位观
程序公正本位观,认为司法活动所追究的目的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独立性足以掩盖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质的倾向就是纯粹的程序主义,该种观点认为实体公正没有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只能坚持程序公正来最大化的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换言之,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该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但是这种观点仅仅是看到了程序公正的可操作中,对实质的公平正义虚无化,将实体公正涵盖在了程序公正之下。过份抬高形式公正,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
(二)程序公正优先观
作为审判活动的两项重要价值目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实现正义这一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价值目标又存在不同,存在着难以抉择的冲突。例如,非法证据的获取是否应该采纳;允许采纳有利于真相的查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是以牺牲程序公正的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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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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