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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本文ID:125418
(字数: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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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LW1632 论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字数:9837)
摘 要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疑罪的相对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相对性消除了司法人员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的抵触心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担心放纵犯罪而变相实施疑罪从挂现象。相对从无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有益补充,是疑罪从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日益完善的体现。
关键词 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无罪推定
目 录
摘 要
I
引 言
1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国外现状
2
(一)最早疑罪从无原则的提出
2
(二)两大法系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认识
2
二、无罪推定原则
3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3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
3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难以真正确立的原因
4
(三)我国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5
三、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
7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
7
(二)疑罪从无原则难以有效适用的原因分析
7
(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一点意见
8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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