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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于我也(一)

法律之于我也
我常常想读书人是这个世界上最富有的人,打开书,他可以尝遍世界美食,走遍神州大地,领略诸子百家,涉猎各派思想。择一术而专攻类似于维护巩固其财富,精者,可实现其人生价值,开拓人生疆土,胜于杂者。我时常感到幸运,我也能够择一术而专攻,累积属于我自己的精神财富,那便是法律。法律之于我也,非寥寥纸张,非刻板条文,而是我的人生信仰与行事准则。
现在网络的发达为我学习法律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我通过网络教学,学习了刑法、民法、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国际法等等。这些天的网络学习对我而言如久旱逢甘露,醍醐灌顶,我知道了各个部门法均有神通。刑法犹如诸法的保护神,调整范围广泛,制裁手段最为严厉;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最讲究意思自治,是意思自治的王国,市井生活最需要它;中国的法制史让我了解到夏有禹邢,商有汤邢,春秋时期出现成文法,唐律明律清律的颁布时间、内容、特点、出现意义;法理学使我明白了基本的法理,什么是法,法有哪些特点,法的调整范围、对象,法由哪些成分构成;宪法使我知道了作为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是中流砥柱,规定了一国法律之根本,任何法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违反……学习法律的过程带给我的远大于此:
一、法律之于我也,严谨的思维
进入法律的殿堂,它的严谨使我肃然起敬。未认真研习民法时,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我只模糊地记得留置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受偿。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已设立了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区区一个“又”字需要我们仔细琢磨。上述法条叙述的是先成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并不能笼统的认为留置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受偿。如果是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或者质权)成立在后,则又需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留置权成立之后,如果动产的所有权人又设立抵押权(质权)的,根据“先来后到”的法理基础,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质权人)受偿。第二种情况,如果是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留置的动产上设立抵押权(质权),则后成立的抵押权(质权)优于留置权。一个字而已带来了如此多的情况,可见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使我的思维更加严谨,能够从一个问题的方方面面去考虑,尽量使自己的思维城堡更加的稳固,在日常生活中谨慎地对待每一件事情,例如现实生活中需要用到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的地方有很多,我均在复印件的背面写上背书“仅供某某事项使用”,不给不良用心之人以可趁之机。
二、法律之于我也,冷静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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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律 于我也 2019-10-13 10:18:30【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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