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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网络教育的学习心得(二)
通过两年半的系统学习,我有了清晰的法律思维,遇到问题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查找相关的资料,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解决矛盾。比如最常见的楼房漏水问题,看似普通实则复杂。首先要明确责任就得先确定漏水的原因,漏水的原因一般有五种,1、楼上改造管道,装修地面,不当用水等对楼下造成危害。2、楼下住户装修时对楼顶造成破坏导致漏水。3、因为使用时间久远房屋材料老化导致漏水。4、建造房屋时的质量问题导致漏水。5、公用设施已过保质期,渗透漏水。
第1种原因,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原因,第3种原因,都形成相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4种原因,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第5种原因,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有这些法律知识作为支撑,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就会有理有据,从而得到群众的认可,我自己也重新收获了自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两年半的学习时间我收获颇多,不光学习了具体的专业知识,更加重要的是学会了学习的方法,很感谢学校提供这样的学习平台,也感谢各位老师的辛勤付出!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会继续保持学习的动力,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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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1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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