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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消费者隐私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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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消费者隐私权的分析
[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任务的需要,必须在网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且,消费者在网上的“行踪”(个人所到访的网站,消费习惯,阅读习惯甚至信用记录等)也常常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录下来。而这些个人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它的商业组织。故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对参与电子商务是否会有暴露自己个人隐私之虞持十分关切的态度。文章通过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相关概念的阐述和隐私侵害行为的类型分析,提出了运用法规制订、技术控制等方式进行隐私有效防御与保护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隐私权 隐私权分析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隐私权的相关背景:
 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有关隐私权,使得隐私权成为法律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是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事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大多数判例和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第70—643号法律,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也出台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使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缺陷。
 二、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表现
 在电子商务进行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个人资料遭到非法盗取
 客户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E-mail,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等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或未得到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遭到非法盗取,这也对消费者的权利构成严重损害!2004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黑洞”病毒,该病毒能够自动搜索用户客户端,并且能够绕过部分防火墙直接“植入”用户电脑当中。它不但能够像“蜜蜂大盗”那样自动开启用户的摄像头偷窥隐私,盗取用户所有密码,掌控用户电脑的所有资料,而且还具有录音功能,能够偷录下用户语音、视频聊天的一切隐私。收集个人数据的另一种常用方法是,当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被要求填写含有个人数据的表格。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会员注册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通过病毒程序或者窃听程序等消费者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很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再赘述。即使在消费者个人知息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取决于网络服务商再次用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是否经过消费者本人的授权。
 (二)对消费者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侵权行为
 E-mail是 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信手段密,消费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需要用到电子邮件,QQ, BBS, 等通讯工具,及其某些商业信函,而网络犯罪分子和黑客为获取信息因而对消费者的以上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操作,进而使得消费者和企业,或消费者之间造成矛盾,扰乱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使得电子商务无法按正常的次序进行,增加网络负担,构成侵权行为。
 (三)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以电子邮件广告促销商品因成本低廉而日益泛滥成灾。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其耗费时间和金钱下载,清理而且占用邮箱空间影响正常邮件的传送。这已经构成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国内出现了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网上书店等一大批网络零售商。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
 三、解决方案
 (一)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可以要求企业或服务方对自己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E-mail、IP 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消费者不知悉的情况下不被他人知道!也可以要求企业在使用过自己的信息之后立即消除删掉信息文件!
 (二)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
消费者在上网时有时某些邮件,商业信函等会遭到不法分子的窃取,这是令消费者最头痛的 ,为了防止这一难题一些电子商务研究者便提出了加密这以概念,就是交易双方可采用对称加密或非对称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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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电子商务 消费者 隐私权 分析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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