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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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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本文针对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阐述了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的重难点,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权益保护
一、绪论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
 随着计算机网络核心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英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以及现阶段各大团购网的大力推出,极大的改变了人类数千年的传统生活方式,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同时降低了消费成本,商品的信息量以及市场透明度也得到显著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断突出,从而迫切的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传统商业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应对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予以探讨,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的法律界定
 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现状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实力弱、手段弱,在消费时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在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因网络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更加严重,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的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那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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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保护 问题 研究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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