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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千年.我们还来不及对未来的生活展开憧憬就被信息化的浪潮带入了一个网络化的时代。如果说19世纪的社会运动体现为一国内部的契约关系的发展,那么20世纪的社会运动就表现为契约关系的国际化,整个世界被契约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21世纪,贸易及契约关系的发展又会是什么样子呢?如何认识网络时代的契约关系呢?如何确定网络时代的契约责任呢? [关键字]: 理论 特点 范围 分类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前契约责任 ,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因对缔约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