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客观性及重要性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由于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在交易过程中,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它的出现给传统商业交易带来了新的变革和强劲的冲击,进而一跃成为新世纪人们的宠儿。电子商务根据其交易的主体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即B2B(Bussinss to Bussinss);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交易,即B2C(Bussinss to Costumer);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即C2C(Costumer to Costumer)。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致使当事人进行交易时是不需要直接见面;交易信息的传递都将仰赖于互联网上的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交易主体也无法以具体形式显现在人们面前;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免造非法侵害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