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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盗窃罪研究
[摘 要]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正在不断地冲击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体系,给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论文仅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盗窃犯罪,以现行刑法、司法为立足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电子商务法律理论的研究;同时,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 [关键词] 电子商务(EC) 盗窃罪 法律防范
一、电子商务(EC)盗窃罪概述 1、EC盗窃罪的概念 电子商务盗窃罪的确定首先要建立在普通盗窃罪的基础上,所谓的电子商务盗窃罪其实也是普通盗窃罪的一种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体现形式而已。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判定盗窃罪的法律根据,也是依据我国刑法来裁决的。在我国刑法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盗窃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定义,盗窃罪本罪主要有四个特征:A、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C、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D、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比较,在电子商务中的盗窃罪往往发生一些案例,例如广东的“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案,也有诸如QQ号码和Q币一类被盗窃案件。前者在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改判,大幅度减刑为五年;而后者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有悖于“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据我国今年处理的电子商务盗窃罪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盗窃罪更多的存在于虚拟空间,而且不断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在运用现行刑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盗窃罪进行判定的同时,认清电子商务盗窃罪区别于普通盗窃罪的新特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获罪和获罪程度的重要依据。 2、EC盗窃罪的作案条件 打破了一般盗窃罪时间、地点、人物等客观因素的存在,EC盗窃罪的作案条件与方式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