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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XCLW116518  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二、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括
1、早期探索阶段
2、试点发展阶段
3、快速发展阶段
三、我国基金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尽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资本市场环境、内部治理结构及监管等方面问题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1、解决我国现行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
2、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3、强化基金监管
四、建议措施

内 容 摘 要
在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体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同时,对制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指出基金的治理结构问题是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并对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契约型基金
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与股票、债券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它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产业革命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增,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充裕,大量产业资本的国家在英国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另外,为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人们希望能够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和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萌芽。初创阶段的基金多为契约型投资信托,投资对象多为债券。到1890年,运作中的英国投资信托基金超过100家,以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型基金。
20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发展的大舞台转移到美国。1924年3月2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1929年10月,全球股市崩溃,大部分基金倒闭或停业,基金业的发展一种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世纪40年代以后,众多国家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监管,1940年,美国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基金的规范运作,此后的世界基金业处于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1980年,美国有6.25%的家庭投资基金,现在约50%的家庭投资基金,它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性发展,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18.97万亿美元。
 二、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括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后至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钱的试点发展阶段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1、早期探索阶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1987年中国置业基金成立,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标志着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
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正式成立。淄博基金的设立揭开了投资基金业在内地发展的序幕,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1994年后,我国进入经济整顿阶段。随后我国基金业发展陷于停滞状态。
2、试点发展阶段
在对老基金发展过程加以反思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基金也的规范发展奠定了规制基础。在试点发展阶段,我国基金业发展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基金在规范运作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确保试点成功,监管部门首先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设立上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二)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成功地推出开放式基金,使我国的基金运作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三)对老基金进行了全面规范清理,绝大多数老基金通过资产置换、合并等方式被改造成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老基金的全面清理规范,解决了基金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四)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基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五)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为基金产品的创新开辟了新的天地。
3、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后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上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的变化:(一)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二)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开放式基金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流。(三)基金公司业务开始走向多元化,出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四)基金行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基金行业的对外开放主要提醒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二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推出,是我国基金行业开始进入国际投资市场。(五)基金业市场营销和服务创新日益活跃。(六)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个人投资者取代机构投资者成为基金的主要持有者。2006年之前,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的比例在50%左右。2006年以来,开放式基金愈来愈受到普通投资者的青睐。2007年末,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账户数量达到了9912万户,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比例达到了87%,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
三、我国基金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是缺乏基本法律规范,普通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题;受地方政府要求服务地方经济需要的引导以及当时境内证券市场规模狭小的限制,老基金并不以上市证券为基本投资方向,而是大量投向了房地产、企业等产业部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二是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14.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3.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8.2%,其他投资占23.1%。三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五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尽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资本市场环境、内部治理结构及监管等方面问题。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发展产生存在很大制约。 
1、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差,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理性投资。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仅占GDP的18.61%,2006年有较大发展,股票市场总市值10.25万亿元,约占GDP的50%,仍低于发达国家1:1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发布的《2005中国企业竞争力监测报告》认为,上市公司自身的竞争力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不如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收益率自2001年以后开始低于全部工业企业。由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赢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就使得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受到严重扭曲。 
2、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无法规避风险。 
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有做空机制才能实现稳定。证券的价格要能够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需求信息。而在缺乏做空机制的市场上,如果一些投资者认为某一证券定价过高,偏离实际价值,但如果没有卖空机制,他们对这些证券的判断信息就不能有效地反映到市场上,对价格的偏离便无法调整,无法实现证券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也就无法减缓证券价格波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向机制极大地限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空间,制约了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使其无法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3、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逐步替代了个人投资,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证券投资组合降低风险。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股票、债券和长期抵押贷款市场构成,债券市场又由国债、公司债和市政债券组成。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对象只有股票、国债等少数几种金融产品,同时,我国国债的流动性、品种数量和交易规模还非常有限,企业债券尚未得到很大的发展,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尚未完全实现,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投资空间大大减少。基金管理人难以对其进行组合,不能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也就会使基金的规避风险的作用无法发挥。 
其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也存在问题。 
除了市场环境制约使证券投资基金行为产生偏差外,我国投资基金内部的治理问题是影响我国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到目前为止,我国所有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和内部监督治理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 
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后,无权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经营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行使。我国《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但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很难起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基金持有人认为参与管理付出的成本高于收益,因而产生“理性冷漠”,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二是经济学上所谓“搭便车”行为;第三在于我国《基金法》没有明确规定召开年度基金持有人大会。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 
2、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与管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我国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证券公司、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这样,在基金持有人利益与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不是服务于基金持有人,而是服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利益。这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也就不再是为持有人增加收益,而是动用基金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 
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一办法仍然存在缺陷: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也就是说,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对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如何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应该从基金本身治理上去解决,不可能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制来解决。
4、缺乏有效的基金激励机制 
除了治理结构本身的缺陷外,我国目前现行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制度也是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年费。但实际上,目前股票基金管理费都是按1.5%的年费率提取的,开放式基金还要另外加上1.5%左右的申购费、0.5%的赎回费。如果算上1年期银行储蓄利率,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机会成本已接近5%。这意味着基金规模越大,提取的管理费就越多,基金管理人收入也越高。因此,这种计提报酬的方式造成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与报酬没有直接关系,只取决于基金规模,即使盈利能力低下,甚至给基金持有人造成了损失,也仍然可以照收管理费。由此可见,在这种缺乏风险激励机制和投资损失风险赔偿约束机制下,基金管理人收益报酬和风险责任不能对称起来,报酬与风险是不相关的,导致基金管理人自然缺乏盈利的动力。
5、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在实际中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第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这必然使得托管人的监督是软弱的。第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可从基金中提取巨额托管费。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银行为获得基金托管费收入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另外,托管银行市场竞争不充分,在12家托管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了整个托管市场份额的87.33%。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面对早期探索阶段出现的问题,基金业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与自发性,发展至今,基金业也逐步走向成熟,不断壮大,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还有许多等待我们去探索,挑战,提出适当对策以便应对。
1、解决我国现行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
为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为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 
a、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实际权力。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型基金,因此,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力,以便在组织制度上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可以解决现有基金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基金持有人成为真正的基金所有者。当然,基金份额持有人常设机构实际上与广大基金持有人之间也会形成一个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常设机构的人员也可能会被收买,从而背叛持有人利益。因此,必须还要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常设机构人员能切实代表持有人的利益。比如,规定常设机构人员必须握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或有权代理一定的基金份额,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出售手中基金份额。同时,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激励,以保证他们能有履行责任的动力,其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费用中支出。当然,常设机构人员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b、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尚没有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必须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革。可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分成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即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另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称为“基金董事”。“基金董事”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议更换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从而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强有力的约束。从国外独立董事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董事”人数不能少,一般应占董事的一半左右。 
2、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
3、强化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涵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等多个领域,因此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要接受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多头监管。我国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造成监管权限分散,各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监管效果不理想,与世界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不相符,因此,我国需要建立统一、有效的基金监管部门,强化基金监管,从而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议措施
 第一,加大宣传,普及投资基金知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广泛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投资基金的功能、特点、投资原理、操作方法、收益分配等,使广大群众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激发其投资于基金的热情,从而使投资基金业成为有源之水。
第二,建立比较完善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1、设立全国基金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投资基金所主管机关是证券会。证监会主管可以涵盖投资基金业务的全部范围,因此应考虑设立全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我国的投资基金业。2、建立全国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基金业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单纯依靠主管机关的管理是不够的。因此应考虑建立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制约的机制,作为监管的补充。可由大基金经理人牵头发起,实行会员制,会员可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3、建立基金评估机构。在国外,基金评估已被广泛采用,我国也应组建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这可有利于强化公司管理,优化投资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等,从而促进基金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中外合作基金,促进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投资基金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有丰富的经验和健全的法规体系。建立中外合作基金,不仅可以有效扩大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还可以帮助提高国内投资基金业的管理水平,加速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另外对于我国投资基金法规的建立健全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加强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工作。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管理人才匮乏,而且水平较低,应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的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才。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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