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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信用---助学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

XCLW122507  论消费信用---助学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

一、内 容 摘 要2
二、毕业论文题目2
2.1 风险的产生5
2.1.1按信用架构来划分,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仍然采取垂直管理。5
2.1.2按控制手段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往往只能事后去应对。5
2.1.3按制度与消费贷款风险防范而言,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况且在国内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7
2.1.4抵押物如何处理,亦是一个重点的风险控制环节。9
2.2风险防范10
2.2.1建立健全银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评估机制和监管机制。10
2.2.2建立优质客户资料库,为优质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10
2.2.3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消费贷款管理责任和内控制度。11
2.2.4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认真确认担保的有效性、合法性。12
2.2.5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保险业务,防止信贷资产的流失。13
三、参 考 文 献13

一、内 容 摘 要
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是目前商业银行效益增长的关键;而现阶段流行的助学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更是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持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增长,需要银行有好的产品设计,好的组织机构,专业的营销人员,高效率的管理队伍才能实现,如何控制和防范风险是保证业务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本文就如何防范信贷风险,如何提高消费贷款的质量,如何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方面作一些有针对性的探讨,以供参考。
二、毕业论文题目
论消费信用---助学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
目前,各专业银行正全面向商业银行转制,银行创利的主要来源仍然是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并且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居民消费热情不断升温,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比如贷款的逾期、呆滞、呆账三项,是阻碍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按揭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个人消费业务正在不断地发展。但是,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已成为一个迫在眉捷的问题。
通过对现行消费信贷诸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风险形成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我国,现在的征信系统并不是十分的完善。虽然现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启用.,但是毕竟还处运行初期阶段,很多地方都还是不完善,很多人的资料、信息还没有进入银行系统,因此不是所有人的个人信用资料都能在联网系统里查得到。这就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识别、防范增加了难度。目前,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各商业银行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方式、方法也不是十分的完善有效,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个人贷款余额达4.3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6万亿元。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融资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而且,部分区域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涨幅过高,存在一定市场风险。虽然国内大多数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一0.2%之间,从短期来看,这几乎可以说是当前商业银行资产类别中质量最高的贷款种类之一。 但在当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个人住房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并不见得就是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在特定意义上说,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还要高于其他贷款类型。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对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那么,未来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扩张反而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这些都是一些增加银行信贷风险的因素。而助学贷款的风险则会在学生毕业离校后就难以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而消费贷款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显现出来。
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也不是很丰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户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这些都严重影响信贷风险的识别,同时也对风险的控制也有一定的难度,并往往需要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1 风险的产生
消费信用贷款的上述各类风险状况、皆由各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共同催生的。
2.1.1按信用架构来划分,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仍然采取垂直管理。
目前我们国内的专业银行虽然已向商业银行转制,但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主任、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这一点与一些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虽然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2.1.2按控制手段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往往只能事后去应对。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商业银行虽然有借鉴外资银行的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2.1.3按制度与消费贷款风险防范而言,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况且在国内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 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在收贷款时若能收回贷款反而能得到奖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贷款的产生,并以此或多或少造成一些负效应。 
所谓“欠债还钱”这原本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而针对消费的法律条款基本上没有,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不完善。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法解决。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并以此减少给银行带来的不良效应。
2.1.4抵押物如何处理,亦是一个重点的风险控制环节。
抵押物价值判断难,更由于目前缺少拍卖变现的市场,往往造成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贷款人出现长期不还款或根本找不到人的情况,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其进行出售、拍卖。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而由法院进行拍卖,会因为一些流程问题,使得拍卖的周期过长,这就导致银行很难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尽快寻找出一些对策以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2.2风险防范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健全机制、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2.1建立健全银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评估机制和监管机制。
在现在有的个人信用联网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各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这个基础上发放贷款,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好消费信贷的风险。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信贷业务办理。
2.2.2建立优质客户资料库,为优质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商业银行均掌管着一批优质客户,也即高端客户。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奠定基础。
2.2.3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消费贷款管理责任和内控制度。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管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管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银行自身的监督稽核制度,建立高效内控制度来防范风险。
2.2.4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认真确认担保的有效性、合法性。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2.2.5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保险业务,防止信贷资产的流失。
对于新发放的每一笔消费贷款,提取一定的资金购买保险,当贷款人为因素出现风险,不能收回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预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三、参 考 文 献
《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工作手册》之二
《现代金融业务》王 军主编 南海出版公司
《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城市金融》总第2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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