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银行法制来看,外资银行在东道国进行营业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类:外国银行分行(Branch),它是可以经营全部商业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其资产负债是总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代理行(Agency),是指可以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ce),是用以联络、便利银行与当地客户之间的交易活动或代表总行与东道国各界联系,而不能经营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附属机构;外资子银行(Subsidiary),是外国银行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从事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合资银行(Joint Venture),是指由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东道国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在东道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机构。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了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如纽约州银行法允许外资银行采用外资银行与信托公司(Foreign-owned Bank and Trust Company)、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