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东西两个不同性质的国家,1961年7月《银行法》通过后,产生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两德统一后,德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融合中不断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其监管机构主要有:银行监管局(原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保险监管局。经济审计师协会是监管机构的依托,现场监管大多数是由它承担的。银行同业协会制定一些同业规则,具有辅助监管的作用。德国的银行监管由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共同负责。联邦银行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行使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准部级机构,行政上隶属于联邦财政部,局长由联邦政府听取联邦银行意见后提名,由总统任命。联邦银行监管局总部设在柏林,内部按银行业种类分别设立私人银行监管局、储汇银行监管局、合作银行监管司、投资证券和外资银行监管司四个主要监管司局。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银行信贷机构都必须接受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监管,这两个监管机构的分工为:属于银行业务和信贷经营、运行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监管局负责;属于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和这些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负责。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责,双方必须密切地交换信息。联邦银行监管局在需要制定总的监管法规时,必须与联邦银行进行磋商。联邦银行还通过各州中央银行进行银行常规监管,信用机构须提供月度收益情况报告和年度账目报告。联邦银行把这些材料和自己的意见一并交给联邦银行监管局,由联邦银行监管局来决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联邦银行监管局直接向联邦财政部汇报。德国银行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对银行经营的监管。
(五)北欧三国——丹麦、挪威和瑞典
1986年,挪威率先建立了单一全能型金融监管机构,在随后的1988年和1991年,丹麦、瑞典也相继设立了类似的机构。就职能范围而言,三国的专设机构均负责对银行、非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是确保这些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在人事规模和融资机制方面,它们通过向被监管行业征税来融通资金,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使得它们能够不依附于金融或经济的上级管理部门而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在丹麦、挪威、瑞典这三个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原因在于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很高,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上级管理部门对金融监管机构所作的指示都将受到公众的广泛监督。这种模式建立后,给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都带来了普遍的利益,从不同角度极大地提高了三国金融监管的稳定性。首先,这样一个大规模的准自主监管机构的建立,增强了金融业监管在政府活动中的地位,在发挥职能方面要比专门的机构做得更为出色。其次,建立一个规模适宜、能获取收益的代理机构更能为其职员提供一个专业的职位,这可以克服在人员招聘或吸引人才等方面的弊端。这些均使得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培养出大批专业的从业人员。
(六)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从上述各国的选择来看,各国金融界体制都是与其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并且都各有利弊。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多,监管十分严密,特别适合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很多而情况差别又很大的国家,适应于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从而能较好地提高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诸如管理机构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管理分散,重复检查与监督,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容易钻不同管理部门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管理的效率;为金融机构造成不平等的金融管理;重复监管问题等。如果无法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真空地带进行协调,产生监管空白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
改革后的英国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使英国金融管理高度集中,有助于克服其他体制下的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现象,但是这一体制也不是没有问题:首先,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为如何弥补金融监管的空白。英国金融服务局是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的监管机构,但是金融市场产品和操作总是不断推陈出新,因此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就会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其次,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薪酬待遇和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过大。如何平衡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薪酬待遇,使得两类机构中优秀人才均有发展空间,仍然是英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本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类似,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效率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种管理体制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各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这种体制也面临着同双线多头管理体制相类似的问题,如重复管理等。
综上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是:
1.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特定历史条件和政治体制的产物,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并非固定不变。
2.没有一种监管体制完美无缺,因而没有一个“最理想监管模式”可在全球适用。
3.不能用单纯的机构变更代替深层次改革,协调效率重于机构分合。
可见,任何金融监管体制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总是利弊共存,这就需要在设计体制和模式时尽量取长补短,结合自己的国情,综合权衡,做出科学的抉择。不可否认,建立覆盖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已经成为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改革的实践,机构变革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更为值得关注的,实际上并不是这种监管是分立的,还是覆盖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而是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因此,当前的关键在于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演变、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1.集中监管体制阶段(1984年~1992年)
改革开放以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实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准当时全国基本上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以及关停两次的中国农业银行都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中国建设银行是财政部的内部机构。
改革开放以后,1979~1984年,我国先后恢复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外资金融机构也开始在北京等城市设立代表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从此,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所有金融业务都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形成了初步的集中监管体制。
2.分业监管体制阶段(1992年~2003年)
1990年和1991年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大大推动了中国证券业的发展。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仍然对债券和基金实施监管。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金融监管的主体。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前召开,并决定健全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同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权分离出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负责货币政策和对银行业的监管。2003年3月10日,关于组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被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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