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贷款质量的信息批露。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不良贷款近年来成为困扰我国银行业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过去对不良贷款审核和批露一直是按照“一愈两呆”来进行的,而国际上多是按五级分类方法进行的,五级分类便于管理层及时发现问题,《规定》采纳了这种分类方法。《规定》第一号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在申请发行股票前,应批露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呆帐核销政策和程序,以及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的提取情况坏帐核销程序与政策。
B. 关于表外业务的信息批露。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与品种不断增长。总体来看表外业务风险较低,但是个别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类业务的风险很高,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都是由此引起的《规定》第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批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极其重要情况,这些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贷款承诺,外汇合约,又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重要的空白凭证等。
C. 关于特别风险提示。《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款规定:银行应批露前一报告期末所纰漏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对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做出定性描述。
D. 关于补充审计要求。为保证申请上市银行遵守信息批露规定,提高审计结果的严肃性,《规定》对银行提出等同于B股上市公司的要求。《规定》第一号第十五条河底七号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聘请由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纰漏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批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