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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XCLW112297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企业处理会计事项自主权的扩大,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本文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会计的差异、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等方面的论述,就当前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及解决办法。对企业建立正确核算所得税会计方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应付税款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目录
论所得税会计问题的研究1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应付税款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1
一、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1
1.二者的目标不同2
2.二者计量所得的标准不同2
3.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2
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2
1.永久性差异2
2.暂时性差异3
(1)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3
(2)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3
三、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3
3.1应付税款法3
1.特点4
2.核算程序4
3.2纳税影响会计法4
1.递延法4
2.债务法4
3.举例说明4
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的主要区别6
参考文献6
所得税会计是指研究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科学方法,对企业, 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地核算和监督,并具有一定的分析、预测和控制等管理职能。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企业财务会计所计算的利润总额就是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所得税额是企业利润与税法规定的税率相乘之积。其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不存在所得税会计问题。随着经济体制及会计体制的改革,使得企业财务计算的税前利润与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有所分离。根据国务院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的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当企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纳税所得产生差额时,应在缴纳所得税前,对税前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加以调整—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一、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
之所以有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来源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来计算。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两者联系紧密,但由于各自的服务宗旨、工作目标和研究对象不同.是终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不同
所得税会计依据公平税负方便经营的要求,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确立纳税所得范畴,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在所计算的企业利润中超过税法扣减成本、费用范围规定的支出要依法纳税。而财务会计按照会计的收入和成本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客观性原则,着重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因而二者在确认会计收益上存在差异。
2.二者计量所得的标准不同
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最大差异在于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问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税法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混合计量所得。对某些依照会计原则而确认的收益允许在纳税时予以扣减而财务会计计算收益的原则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
3.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
所得税会计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计算会计所得。前者不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但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表现为形成一张符合税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后者要客观公允地反映符台会计准则的财务成果.最终表现为损益表上的税前收益。
从现代会计学科观点来看,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税法与会计的关系问题,核心也就是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问题。目前,西方国家所得税已单独成科,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提并论。不过,在财务会计也所得税会计分离的早期,企业通常以会计收益为依据,按所得税会计重新调整为纳税收益,据此纳税。也就是说,正因为财务会计与所得税计算的不同,才会产生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接下来就介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在我国,在新的会计制度和新的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和税收各自相对的适当性和适当分离的原则。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在对企业损益的确认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要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并计算。财政部于1994年6月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我国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企业在一定时期应交纳的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得出的。由此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这种差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收在计算其收益或所得时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造成的。如:
(1)企业确认为当期会计收益,但税法规定不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企业收益,而税法规定则给予免税,不作为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所得额而企业不确认为当期收益。如企业销货退回与折让未取得会计凭证,企业与关联企业以内部价格进行交易等,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当期收益都大于会计规定确认的收益。
(3)按会计准则核算确认的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而产生的差异。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暂时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转回。如:
(1)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
①企业取得的某项收益,会计于当期确认,而税法规定在以后期间确定。如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②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和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扣除,会计可于以后期间确认。如固定资产折旧
(2)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
①企业取得的某项收益,税法规定于本期申报,会计可于以后期间确认。如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②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已于本期确认,税法规定应在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预提产品保修费用
因此正确的计算二者的差异并进行调整,在现实的计算缴纳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仅仅用会计利润计算缴纳就有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所以计算二者的差异是所得税会计的基础。
三、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本论文着重论述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账外调整,即仅需在所得税结算申报表中将金额进行调整即可,无须再作分录和登记账簿。,由于企业的交易事项,是依据会计原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入账的,而税法规定与会计有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故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对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办法。
3.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在会计上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永久性差异在会计上做损益处理,特别是费用在本期已经发生,不可能在以后期间转回,必须在本期调整转销。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1.特点
(1)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额
(2)将全部差均视为永久性差异
(3)在报表中不反映时间性差异
2.核算程序
(1)纳税调整额=永久性时间差异+时间性差异
(2)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
(3)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税率
例:某企业1994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12万元,其中当年国库券和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共12万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7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9.2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本年内无其它纳税调整因素。
解: 应税所得:1012-12-2.2=99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97.8*33%=329.274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2927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92740
支付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92740
贷:银行存款 3292740
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3292740
贷:所得税 3292740
在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时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题中可以看出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差异在进行调整。
3.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企业按本期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用跨期分摊的方法。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计算时期不同而产生的,虽然发生在本期,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的,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若在以后相当长的期限间内预计不能转销或有确切的证明,以后很难转销的时间差异,则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应付税款法。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可分别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
1.递延法
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率时: 不调整以前的递延税额,当期时间差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的时间差本期转销,用原税率。
2.债务法
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率时: 本期按新税率计算,同时对以前的按新税率调整,今后转回,全按新税率计算。
3.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的某项设备,原值100万元,无残值。税法规定使用年限10年,会计上选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前4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后6年,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100万元。前3年,适用所得税率33%,从第4年起适用税率30%。分别用递延法和债务法计算每年的应交所得税
解:递延法
第一年
(1)计算时间性差异
按税法规定每年应提折旧额100/10=10万
按会计规定每年应提折旧额 100万/5=20万
时间性差异=20-10=10
(2)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 1000*33%=330
按课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10)*33%=333.3
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333.3-330=3.3
第二三年会计处理与第一年相同
第四年
(1)计算时间性差
时间性差异=20-10=10
(2)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 1000*30%=330
按课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10)*30%=303
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303-300=3
第五年
(1)计算时间性差
时间性差异=20-10=10
(2)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 1100*30%=333
按课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1100+10)*30%=330
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333-330=3
其余年度略
债务法:
第一、二、三年会计处理同递延法
第四年
(1)计算时间性差
时间性差异=20-10=10
(2)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 1000*30%=300
按课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10)*30%=303
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303-300=3
(3)计算由于税率变动影响纳税金额的调整数
前三年时间性差异合计数=30
由于税率变动对前三年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调整数=30*(33%-30%)=0.9
调整当期影响纳税金额数=3-0.9=2.1
调整所得税费用=303-2.1=300.9
第五年会计处理同第四年
第六年
(1)计算时间性差
时间性差异=0-10=-10
(2)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 1100*30%=330
按课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1100-10)*30%=327
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330-327=3
第七、八、九、十年会计处理方法同第六年
4.当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均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其会计处理为:应由以后各期补缴所得税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冲减以后各期所得税时,做相反分录。
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的主要区别
(1)两者对时间性差异处理的不同
应付税款法把时间性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而纳税影响法把时间性差异递延分配到以后。
(2)核算基础不同
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纳税影响法以权责发生制为核 算基础。
参考文献
[1]《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部印制,2006年
[2]《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比较》、2006年3月15
[3]《所得税会计探讨》,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年02期
[4]《论所得税会计的发展》,2001年第3期
[5]《所得税会计研究》,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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