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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
XCLW119613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具体规定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误区
(四)财会人员自身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误区
(五)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
(六)积极协助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总结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会计造假的责任。会计法律责任经常很容易与审计法律责任混淆。不少企业单位及财务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有些甚至是恶意的。而混淆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也容易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不应有的错误。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清楚的认识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区别;规避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
引 言
所谓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与从事会计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违反会计法的会计工作可能会歪曲企业的赢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掩盖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误导了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动摇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会计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危害。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更好的进行自我保护成为一项极为紧迫而又艰巨的工作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具体规定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了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为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与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强制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统一起来,符合已经确立的秩序。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法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等因素,从而就难以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责任关系到法律的功效,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都属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除以上列出的事项以外,会计法还将诸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等严重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违反以上条款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视情节的轻重而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违反《会计法》应负的行政责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有些企业的领导刚刚上任,但是由于一些客观的无法掌握的原因导致业绩下滑,为了各方面的利益,该企业负责人便对会计人员暗示可以做些账务上的处理,让报表看上去更“好看”些。财务人员便用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资料。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拒绝企业负责人的无理要求,而企业负责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对会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报复。但是该企业的会计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按企业负责人的授意去伪造了会计报表,这个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该企业会计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该企业授意会计人员伪造报表的负责人也应依法给予惩罚。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是反映、监督与控制的具体实施主体。可以说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但是,即便是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现实中许多的会计人员、财务工作者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误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日常财务工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规定说明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需要单位负责人提高对财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监管力度。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在现实中,许多的单位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或者私人民营的企业单位,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况。很多小型的企业单位都没有依法设立完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或者所用的会计凭证、账簿并不符合规范,而这些也未引起这些单位负责人的足够重视。大部分企业单位的负责人认为会计工作只是属于一个部门的工作范畴,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就足够了。而自己的工作重点则方在行政管理、经营业务或是生产过程当中,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约束会计行为;有的负责人对财务方面的知识掌握薄弱,认为财会工作就是简单一进一出,只要财务人员听公司的安排,不需要更多关注,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的。
更有情节恶劣的是,少数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为了企业自身的一些利益比如减少利润以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或者加大利润以达到吸收投资款之类的目的等等,授意财会人员对一些账务做出虚假的会计处理,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他们认为只要财会人员听话,做出的账务不被查出问题就没事了。假若财会人员不按其意思执行,便会被认为是没有能力,将其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通过奖金、工资报酬等手段以“惩罚”财会工作者。
以上所述,企业单位的负责人都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真正的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误区。不能清楚的认识会计法律责任,对其以后管理企业是很不利的。
(四)、财会人员自身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只能在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几乎全部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核算的业务中去,从而忽视了会计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
现在随着许多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老板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化为依附关系,这个现实状况也造成了许多的财会工作者的身上具有对企业的依附性。为“老板”服务,按“老板”的需要做会计账簿、报表似乎以成为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会计人员处于各企业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的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甚至工作的去留问题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困难是相当大的,以至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自身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现大的问题,能处理好企业单位与当地税务、工商的关系,不让各级主管监督部门找自己公司的“麻烦”就是一个合格的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而更有甚者,有些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者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的职责,使得企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使会计的监督只能几近荒废,也使得新《会计法》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
(五)、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
加强自身对《会计法》的学习,清楚的知道财会工作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哪些做法是《会计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完善工作中的漏洞,做好日常的自我保护。
提高自我的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财会工作是整天跟钱打交道的工作,必须谨小慎微,万不可有拜金主义的思想,也不能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腐败思想。
(六)、积极协助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各个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当前的会计工作漏洞大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和管理理念的落后。现实中我国许多企业单位中,大股东或者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说来算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自身的各种利益,不惜授意、强令、迫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企业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权利有人监督,权利与权力之间互相牵制,不能搞一言堂,一支笔。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的会计行为的发生。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批、稽核、财产清查制度,防止漏洞出现。建立完善激励制度,对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财会人员给予奖励、表彰;对玩忽职守,职业道德不强甚至有违法行为的财会人员进行一定的批评处罚,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及会计相关法律的行为的处理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提高企业单位内部的财会从业人员的素质。
积极帮助企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其实是让我们财会人员有一个良好的守法的外部环境,是财会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不论遇到何种情况, 不丧失原则, 不图谋私利,可以更好的发挥财会工作者的监督、核算等各项职能。从根源防范不合法,不合规范的事情发生,从而降低财会工作者的会计法律责任。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责任,使财会工作者清楚明白自身的工作要求,有效的规避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违反《审计法》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注册会计师只能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在卷入法律纠纷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无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
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区别
简单的说来,会计法律责任是从业会计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违反了《会计法》后所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需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从业人员、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违反了《审计法》后所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体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和机构。违反《审计法》分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既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也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只追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972年英国的汽车保险有限公司虚增利润的骗局,就是一个很好的审计失败的例子,但是此次的审计失败存在的汽车保险公司高层诱导审计人员导致虚增利润计谋得逞。
在今天,审计法规逐步完善的时代,审计法律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区分得越来越清楚。
只要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法》的要求,认真实施审计工作,在某些关键地方进行系统的审计,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通过审计的进行,灵活的调整审计法案,在重点地方以寻求证据支持为重点等措施,很好的规避了审计的风险。
假设,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从而得出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但是审计人员在实施了一系列的审计后均无查出不妥之处,而给被审计单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最后若是此会计报表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而被发现该单位会计造假,卷入了法律纠纷中,那么审计人员便可拿出审计工作底稿以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此时,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造假的相关人员违法了《会计法》,需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对此,有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在各方面明确各自会计法律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的基础上,
首先,要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 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低。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在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低,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参 考 文 献
[1]、李峰 《浅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维普资讯网
[2]、李福忠 试述会计法律责任 《中国卫生经济》23期
[3]、褚艳敏 《会计法律责任探讨》 道客巴巴网
[4]、陈少华. 内部会计控制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M ].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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