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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XCLW119804 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用及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保险信用是保险市场的核心问题;
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保险信用体系是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治本之策;
建设完善高效的保险信用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保险信用体系是建设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保险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险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险公司的信用体系原则存在问题
2、保险代理人不履行合约的信用存在问题
3、投保人的信用存在问题
三、建设保险信用体系的对策
1、建立完整的保险信用体系应当遵循如的原则;
2、建立既适合中国国性,又能与国际接轨,适应现代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保险信用体系;
3、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
4、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加大失信的成本;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加强信用教育;
6、确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征信制度,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内 容 摘 要
本文首先指出了保险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保险信用体系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然后分别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三个方面分析了信用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一是建立完整的保险信用体系应当遵循如的原则;二是建立既适合中国国性,又能与国际接轨,适应现代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保险信用体系,同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最后通过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加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加强信用教育,确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征信制度,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信用体系
论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保险信用体系及保险信用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的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处在“初级阶段”的保险业的发展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保险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保险发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前任主席马永伟就曾经指出:“保险交易首先是建立在一种长期信用关系的基础上的,保险行业如果不讲信用,保险行业就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保险企业必须讲诚信,搞好售前售后服务、内部管理的产品创新。作为保险监管机关,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必须依法监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监会现任主席吴定富同志也特别强调:“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对保险业能否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业在牢固树立诚信的观念,坚决纠正承保理赔两张脸,不讲信誉的问题,各公司的管理者要在这方面切实负起责任”。以上讲话充分体现了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对保险信用的重视程度。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保险信用对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地位。“保险信用”是保险信用体系的核心元素,由于保险行业独特的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信用本质上属于广义的信用范畴,其定义应当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体系的完整系统。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险信用体系,对拓展保险行业生存与发展空间,防范和化解保险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第一、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生命之源,而保险信用则是保险市场的核心问题
保险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消费者花钱买保险,得到的只是一个预期服务、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保险商品本身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是以公司的信用向客户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出售的实际是信誉,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保险公司的信誉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不诚信就会丧失信誉,广大客户就不会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就丧失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丧失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理性,保险公司是否诚信对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投保动机,并起到巨大的社会效应。从市场经济角度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作为市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保险信用同样是保险市场的核心问题。而且保险作为经营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对信用水玉的要求要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在。特别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业若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没能树立良好的保险诚信形象,很容易导致行业信用危机,严重时将阻碍保险行业的发展。
第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保险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保险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个信用度不高的行业里,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保险信用度低下会使得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并失去对规范保险市场的约束功能,因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良好的市场信用,尽快提高保险行业的信用水平,正确评价并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才能保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的本质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它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进行保险交易,遵守法律、讲究信用,忠实履行双方法定的义务。新颁布的《保险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原列入保险从业人员的一条基本原则,维护保险秩序,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除此之外,新《保险法》还对投保、承保经营、索赔、理赔等方面的诚信原则和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更明确的规范。把保险活动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单立一条,体现了国家对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也充分说明诚信原则作为保险业人员从业的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只有把诚信作为从事保险行为的基本行为规范,并将诚信原则贯穿公司员工教育、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才能提升形象,打造过硬的品牌。
第三、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治本之策。
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如何提高民族保险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重要议题,WTO规则对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全面开放,民族保险业面临的是国际化竞争,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刻不容缓。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说到底是要提高诚信度。从保险公司自身来看,对外,诚信是维护保险公司信誉的基本要求,是生存的基础,是核心竞争力。对内,诚信则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核心。保险公司通过推行诚信原则,用共同的目标、理想、价值观和理念将全体员工、个人代理人凝聚在一起,建设以“诚信”为基调的企业文化,视诚信为生命,才能产生和形成保险公司良好信誉。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讲诚信,重信誉、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进而才能全面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高额返还、退费、误导保户等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信誉。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秩序问题也非常重视,几乎每年都要对保险市秩序进行大规模整顿和规范,但是效果不佳,或即使怪得阶段性的成果,也难以长久维持,更不用说对其他方面的促进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单纯的整规工作只是“治标不治本”,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在于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保险信用缺失。国务院去年提出“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规工作方针,就是要着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步伐。
第四、建设完善高效的保险信用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已由紧缺经济阶段过渡到剩余经济阶段,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保险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同时也存在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体现在部分消费者对保险业务员的不信任,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诚信的质疑,即使有保险消费需求也不轻易投保。若能够通过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来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水平,解除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感,将会释放因信用缺失被压抑的巨大的保险消费需求,从而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第五、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保险企业得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由于历史有原因,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明显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不能适应保险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通过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从法律、制度、道德各个方面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提出全新要求。促使保险企业通过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来提高综合竞争力,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以,构建保险信用体系已成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种必然选择。
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保险业经营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很不规范,尽管市场经济本身是信用经济,信用意识已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根深蒂固,但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保险业发展中,信用不足却仍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保险经营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投保人三方的经济利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有关信用体系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保险公司的信用体系原则存在问题
作为保险企业,理赔、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真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拒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屡屡发生,整个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也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造成了一定困难。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为了实现保费收入的增长有意无意地助长代理人的不良行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施行的,往往条款本身是单方的要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参与条款的设计,加上保险公司对险种条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及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解释不全面,往往使得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接受投保,甚至在投保前或投保后也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可靠信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及服务手段,参加保险后能够保障程度等,客观上为保险人不守信用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一些不守法规的业务员、代理人为了揽保,往往有意隐瞒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及理赔的特别约定,欺骗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全面履行、甚至不履行承保时约定的赔付义务,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信任。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不正当手段,高额承保或降低费率抢占市场,并以高回扣等手段争夺保户,损害了保险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对保险代理人的资信管理不严,放松职业道德教育,使一些保险代理人一味追求业绩而诱导客户,甚至违背诚信原则干些不光彩的事情,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
第二、保险代理人不履行合约的信用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报酬采用佣金制,造成代理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误导客户。在宣传、推销保险时,有些代理人甚至曲解保单条款内容,过分夸大产品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避而不谈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由于保险代理人员较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寻求在保险市场上的立足,利用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拼命在保险市场上伺机发展,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在办理业务中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在利益的驱动下有悖诚信,欺骗保险公司和投保险人,或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讨价还价,片面的夸大保险条款的投资功能,任意吹嘘某些公司的业绩,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诱导客户盲目进行保险消费, 以便从中得到好处。由于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政策水平有限,从业时间不长,对保险规律性认识较少,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导客户的行为,造成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保险业中失去了公平、公正的职责,引发行业之间的纠纷和经济诉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投保人的信用存在问题
作为投保人,也可能会为减少支付保费而隐瞒有关自身风险的私人信息,虚假降低自身的风险度,其结果也只能是因小失大,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和给付。作为投保人,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逆选择行为,如投保人在投保时,为减少支付保费而隐瞒有关自身风险的私人信息,虚假降低自身的风险度,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的严重缺陷,如隐瞒既往病史甚至带病投保,使保险公司难以确定对保险标的是否能够承保,应该以什么条件承保,应该用什么方法进行核保理赔等。有的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以扩大保险责任,夸大保险程度等,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谎称是保险责任事故,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失,引起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成本。
三、建设保险信用体系的对策
第一、建立完整的保险信用体系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系统性是完整性的前提,完整的信用体系必须建立在系统的基础上,没有自成系统的信用体系很难形成完整的信用体系,完整是有系统的完整。因此我们必须在系统规划之下,统筹协调,以点带面,分步推进进行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
2、协调性原则。完整的信用体系内容各有特点,规范有对象及侧重点也不同,但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互相之间要协调一致,确保信用信息的有效、准确和及时。所以我们应当以政府推动,市场培育模式来构建保险信用体系,以提高其运转的协调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险信用是建立在相互诚信的基础上的。诚信的前提首先应保证信息明晰化,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是公平、公开的,处理信息的依据也应该是透明的,因而完整的保险信用体系应该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才能鼓励诚实守信,克服信和缺失。
4、合法性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信用体系,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信用问题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应辅之于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法律。
第二、建立既适合中国国性,又能与国际接轨,适应现代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保险信用体系
当前,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同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失信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应该走既适应现实,又能与时俱进的路子。一是以各种方式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三是尽快建立反映信用体系主体的信用状况数据信息,并以合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开放;四是积极鼓励和市场需求,促进信用服务中介的发展,形成社会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化动作的信用评估体系;五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征信、评级的服务标准以及高效的技术支持体系。
第三、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
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主权制度,主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
第四、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加大失信的成本
在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将会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严厉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加强信用教育
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强化信用教育。信用是企业和员工之间,企业和顾客之间的一种承诺,而这种承诺的事实,既需要一种态度,更需要一种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向顾客许诺了诚信,就要通过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业绩来实现。因此,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我们也力图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与培训。大力弘扬诚信为本、勇于负责、规范经营的职业精神,大力表彰诚信敬业、优质服务的先进人物,严厉处罚贪污挪用保费、骗赔诈赔保险金等违法事件,全面推进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信用为本、客户至上”的氛围。始终坚持保险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本行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来进行,行业信用体系是本行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等多方面的价值。
第六、确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征信制度,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发达国家征信制度的形成过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机构提供诚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珍体运作细则的模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息管理体系的运转。根据我国当前正从计划经辩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具体国情,宜采取经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的模式。因为,信用数据的征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部门,只有政府出面,给予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征信机构才能高效率地运作。通过有效地征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信用资料,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起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诚信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衔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外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保险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保险信用调查或评估咨询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能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一位保险客户的庆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信用体系列化建设是确保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环节,我们只有站在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去规划和建立完整的保险信用体系,并以建设完整的信用体系为契机,积极主动地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才能够保持保险行业良好的快速增长势头,才能让中国保险业在不远的将来真正走向世界。建设保险业的诚信体系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一方面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环境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作为中资保险企业,只有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不断将自身的诚信工作做得更好出色,才能不负重望,打造过硬的民族保险品牌。21 世纪将是一个服务竞争的时代、一个品牌竞争的时代,更是一个文化竞争的时代,勇于“守拙抱朴”,坚持信用为本,以信用体系文化为载体苦练内功,以信用品牌为目标精塑形象,是我国保险业不懈的追求!
参 考 文 献
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现任主席吴定富同志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3、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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