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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治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分析
XCLW120208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治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现状及危害
2.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 的成因分析
三、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综合治理
内 容 摘 要
本文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治理进行了深入的理性思考。认为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内在的主观要求,二是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杜绝上市公司造假的手段,首先要从“企业会计准则”入手,其次是要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及经营模式和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及业务培训等,进而在推出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健全民事赔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以求达到从根本上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
关键词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危害、治理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治理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分析
现代资本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这一市场的主体。真实的会计信息能使资本市场有效的运行,虚假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和社会资源误配,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控制功能失效,进而危害社会财富的公开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所以,我国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 然而,现实中虚假会计信息导致资本市场失败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资本市场先后发生了深圳“原野”(1992)、北京“中诚”(1993)、海南“中水”(1994)、海南“琼民源”(1998)、成都“红光实业”(1998)、四川“东方锅炉”(1999)等一系列震惊中外的证券欺诈案,2001年证券市场又接连发生“银广夏”造假丑闻。不仅国内会计信息造假案件接连不断,即使在法律健全、证券市场成熟的西方也接连发生信息造假事件,如: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理森舞弊案;2001年11月发生的震惊全球的“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其在2001年11月8日向SEC提交的8—K报告中,对过去5月财务报表的利润、股东权益、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进行了重大的重新表述,并确切提醒投资者:1997-2000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可依赖。自2001年以来又出现“科龙电器”(2006),“夏新电子”(2009)等会计信息造假案,可见,虚假会计信息不是中国的特有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一、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现状及危害
(一)、现状:长期以来,国内外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手段调整粉饰业绩屡见不鲜,如:安然公司掩盖巨额债务虚报利润6亿美元,世界通信公司将8亿美元经营支出列为公司资本性支出,银广夏虚构利润7.45亿美元,郑百文上市三年虚增利润1.44亿美元,总的看来,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手段有:(1)虚构交易事实; (2)借款费用的过度资本化; (3) 不恰当的股权投资核算;(4)不按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5)对重大事项隐瞒或不及时披露,(6)通过关联方购销活动增加收入,转嫁费用;(7)资产租赁;(8)变更存货计价方法;(9)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等。
2.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二)、危害:上市公司利用上述手段造假,给资本市场、投资、税收和国家宏观调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取得上市融资和银行的贷款,使得资本不能根据有效的市场机制进行合理配置,降低资本市场的社会运行效应,虚假会计信息增大了投资的风险,降低了投资市场的诚信度,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损坏投资者的利益,扼制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虚假会计信息造成了资本营运质量低下,投资环境恶化,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势必影响国家税收的增长,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经济情况的晴雨表,虚假会计信息妨碍了国家对经济的调控,给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带来了危害。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 的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内在的主观要求
1、获取造假收益。造假收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报告虚假业绩所能谋得的各种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上市公司利用会计信息造假可以获得的利益有: (1)、 确保公司股票得以发行或上市,以筹集大量的股权资金。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的股份制公司都是有国有企业改组而来,有些国有企业为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 业绩,像资产评估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般就不会违背政府和企业的意图,更何况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通过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正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初期过于强调帮助国有企业脱贫,使得某些股份公司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成分,以后为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进一步造假,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2)、获得配股资格,以便继续从投资者手中圈钱。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圈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利润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造假金额之巨大,手段之恶劣,令人瞠目。 (3)、避免被ST、PT处理或摘牌。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连续2年亏损将被特别处理ST,第三年仍不能扭亏为赢,将面临摘牌退市。上市公司为避免这种情况,因此铤而走险,进行利润的操纵,以期求继续保留上市公司的资格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股份公司从开始成立到申请上市,以及上市之后,都有通过财务造假从资本市场上圈到更多的钱的强烈愿望,这是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是股份公司要实现其目的,必须首先要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关,当然,要求注师全部查出会计信息是困难的。可是注册会计师一般都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按照常理推断,如果尽职尽责,发现公司的明显舞弊行为应该不存在问题,然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但没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反而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从为银广夏出具的连续多年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以显示出这些注册会计师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之所以大行其道,其实质在于企业治理机制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制的委托—代理基本上是通过行政契约方式实现的。这样国家作为所有者在“政企分离”和“内部控制”两个问题上就会存在矛盾,难以选择。另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比重的股份公司董事会本身均不具备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最终风险仍由国家(所有者)承担。董事会在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有关利润指标的考核,用造假办法来提升企业的业绩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这样不受损失。此外,我国资本市场投机氛围比较浓厚,庄家的目的是为了捞钱,要借助虚假信息炒作,而投资者参与股票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他们往往不是注重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或实际业绩,仅仅关注短期股票价格的升降,因而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如此种种利益诱导使得虚假会计信息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2、降低造假成本 。上市公司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利益巨大,但造假成本却不够高(处罚也不是很严格),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不对称助长了会计造假。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旺盛需求,只要造假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上市公司就有强烈的造假欲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一是揭露概率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几率也很小。 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要经过多道“程序”、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政府监管部门等很多单位和人员,其中不乏证券市场上的执法者,但他们反而与公司合伙作弊。有了高级人员的掩护,虚假信息更具有隐蔽性,加之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并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并没形成一个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而投资者个人的力量是如此有限,仅仅靠监管部门和一些不具有深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经记者来发现和识别上市公司的舞弊,其揭露的概率是相当小的,公司的违法成本也相当低廉。目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承担很少的法律责任,如被查出,其所受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使得公司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乎接近于零,不必为公司上市的利润下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的市场舞弊行为,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监管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他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而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直到现在还没确认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如:1998年红光事件后,曾先后有股民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公司,两起诉讼都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驳回。2001年9月24日,国家最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下发的406号通知中更明确指出:“暂不受理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银广夏、蓝田股份、郑百文等事件。使无数的投资者财产受到损失,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相关的民事赔偿条款无章要寻,致使各级人民法院不知如何受理裁决此类诉讼。
(二)、上市公司的外部条件
1、市场环境导致上市公司造假
上市公司的市场环境主要是资本市场环境,国家最初设置资本市场就是为使国有企业脱困,所以更多考虑的是股市的融资能力,上市公司从股市拿钱,既不放弃控制权,又不用承诺一定要用红利来回报投资人,上市公司只要不亏损,到每年终报后,还可以高价配股或者发行新股,从股市上圈钱。这比从银行贷款,到期归还还有压力要好上千万倍。 2、法律制裁力度小,导致上市公司造假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与其经营中财务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及其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等。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做出了各种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违规处罚,但这些处罚力度都不大,并且存在法与法之间的相关法规不协调,如《公司法》等211条规定对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账册的行为及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追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0条和第63条中,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少列收入… 等偷税行为,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期限不改正的,处以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诊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给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就同一种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有三种量刑标准,并且差距之大,加之上法律的处罚力度本身有很大的弹性,作假者即使被发现,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样一来造假的成本就变得更小。 3、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上市公司造假
社会道德风气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和社会风气。这里的职业道德指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操守是:“独立、客观、公正”;财务总监、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职业规范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作假,而没有注册会计师的认同和协作,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不可能变成上市公司所谓的年报,中报报告来欺骗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 社会风气是指整个社会中企业的价值观,当今企业的价值观可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是只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前者注重整体利益平衡、后者只注重个体利益。从近年来揭露出的国内外上市公司如美国的安然、世界通信、施乐和国内的银广夏、蓝田、银鸽等会计造假事项,就属于后者,这件事只拉开了序幕,就如华尔街流行的“蟑螂理论”,当第一只蟑螂出现后,就会有无数蟑螂出现。正是因为证券市场资本的诱惑和造假成本与收益比之间的暴利,致使证券市场充满了造假行为。
三、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综合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差,会计造假严重,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使我国的资本市场能够得到更有序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
(一)、杜绝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手段,即从:“企业会计准则”着手
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后续不断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承担了类似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职能,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高科技的蓬勃发展,技术不断地创新,会计要素的定义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会计实践的需要,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会计准则内容的增删应与国际会计理论相接轨,做到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发展。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从“源头”治理会计信息的虚假 1、优化股权结构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不无关系。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改制,“走过场”现象十分严重。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而公司的改制过程中,董事会成员往往事先就已拟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根本就没有发言权,公司治理的缺位,董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及高层管理者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一股独大”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的改革与优化,形成“三会”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股在证券市场减持的通道被切断,并不意味着国有股问题已经解决。人们认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问题有如下表现: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与其他股份同股不同权,不同利,公司治理不科学、不合理。中小股东普遍缺乏参与管理、监督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提高资产的配置效率,我国应坚决执行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为有所不为”的战略。为此,在主板市场不能为国有股减持提供渠道的情况下,应当开办让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专门市场,为国有股的退出建造台阶。对国有股占主体的上市公司而言,减持国有股,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保证和前提条件。 2、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的独立董事,事实上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他相当于社会派驻企业的“监事”,其“底线”就是要督促企业遵守法规,凡是违规之举,不论这些举措代表哪些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都必须坚决反对。如果董事会一意孤行,独立董事有责任将信息公布于众,只要能守住这样的“底线”这样的独立董事才是合格的,也就达到了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我国鉴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明确独立董事的这一“底线”更显必要,中国证监会借鉴国外上市公司治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依法划分和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为独立董事有效制止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创造条件。 3、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是确保股东现场和企业能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基石。省计委员会作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机制,在防止和发现财务报告欺诈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大势所趋。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监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时段的监督,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与证券主管部门的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的监督相比,事后监督的作用要小得多,更何况外部的事后监督还要以内部的事前,事中监督为基础和前提。正是鉴于该项制度的固有特征及其在美国市场上表现出来的效率,将其引入中国上市公司,对于提高公司治理率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会计造假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的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及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水平培训
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指赋予财务总监独立地位,提高独立董事的权与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改制转化而来,财务总监的设置一般由董事会委派制,总经理委派制,政府委派制,缺乏独立性,因此主张董事会委派制,让财务总监与企业的直接利益挂钩,这样可以加强财务总监的内部会计信息的控制力度。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一股独大,同时国有股权代表的缺位,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致使虚假会计信息畅通无阻,为此,我国近年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没有依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不能明确“受托”于谁,致使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只是一个花瓶。如郑百文的前任无薪独立董事陆家豪,在担任郑百文独立董事期间,只参加过一次郑百文的董事会后,再也没有接到董事会的通知,并在郑百文事发后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在这种既无法律地位又无即得利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任何独立董事都不可能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作用。要使独立董事发挥监督的作用,应通过立法来确定法律地位,并配以利益与责任相对等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以制衡上市公司董事会。
2、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要发挥企业外部监管机制的效用,必须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目前,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各类企业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如银广夏,郑百文等,都是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报告,才使得这些造假无所顾忌,而被揭露后,其处罚力度又相当小,主要是因为我国百分之九十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对其审计责任是有限的,只有,从法律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采用合伙制,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上市公司造假成本,来规范执业行为,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做到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职能。
(五)、 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法规和制度的 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情况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必须要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加大处罚力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要求对于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必须要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
1、改进诉讼方式
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通过风险诉讼可以增大诉讼力量,将二者结合,将会大大提高受害者民事诉讼的积极性。
2、改进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关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资本市场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济层,注册会计师故意造假而使自己遭受损失,难度大,成本高。相反,如果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不实,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3、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唯一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最高不超过审计收益的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赔偿是“退一赔二”,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低,引发的诉讼概率就低,因而,必须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以确保诉讼收益的提高。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只有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力度,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外部的监管力量,内外兼治,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才能得以根治。
致谢
感谢西南财大网院各位老师2年的辛勤栽培,感谢西南财大图书馆为我提供的大量的参考书籍。同时感谢给予我大量支持的各位朋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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