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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XCLW120951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概述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内 容 摘 要
随着审计失败、公堂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的法律责任已引起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及有关各方面的极大关注,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已是当务之急.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及法律概述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师的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二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注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按实际审计情况和结果,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证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就应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审计质量就是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就可以拒绝相关的法律诉讼。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注册会计师被取消执业资格,有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据中注协统计,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4年半时间里,全国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687人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073家次;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28家,赔偿金额864万元;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22人;行业自律性处罚会计师事务所386家.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是注册会计师必须面对的一个严肃的问题。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对于解决审计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降低因审计涉讼造成的审计执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樟,不能相互代替。
(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从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看,行政处罚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是规范中介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由于《注册会计师法》总的是属行政法范畴,而且国家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从其考试、注册、到从事业务的范围与准则等都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当注册会计师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由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注册会计师被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违法审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公司法》、《证券法》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则对处罚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注册会计师主要对下列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委托人不提供会计资料,或要求其作虚假证明或不适当证明时及其它不合理要求时,未拒绝出具相关报告;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会计处理违法、可能造成重大误解或损害他人利益时,未予指明;因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报告;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未依法回避;未按规定执业等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者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其情节之曲折甚至无法以“戏剧化”一言以蔽之。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不仅如此,“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单纯从法律制度本身看,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无非是法律责任之一种,或者再具体一点,属于专业人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追究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似乎与一般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规则本质上并无相异之处。特别是,对于我国会计职业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下文中简称《会计师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因此,会计师就其专业活动中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法学界以及公众往往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地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最早见于上海财经大学谢荣教授(1994)的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此时,我国年轻的会计师刚刚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责任的洗礼,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海南中水集团金融诈骗案等三大案件,导致为这些公司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谢荣教授讨论的主要是会计职业的核心业务——审计所蕴涵的义务与责任问题(谢文统称为“审计责任”)。他指出,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责与审计的法律责任,它应当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但是,对审计责任的界定必须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如审计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具备哪些条件等?这就涉及到对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等理论问题的认识。谢文在研究西方审计实务,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规则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指出审计职责范围问题是审计责任问题的最关键方面,并分别就审计责任与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一些构想。客观地说,谢文并非以会计师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而是以责任问题为引子,讨论审计本身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所特有的“专业性”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可以纳人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最有理论度的研究。
(三)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1998年2月,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进行了一一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小王特别仔细地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办案人员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验资报告,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在刚刚引入司法处罚不久的时候,已经有不少人受到刑事制裁。事实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31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它和《决定》、《刑法》相比,其对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对构建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体系也没有多少价值。根据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期,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会计刑事责任制度开始建立以前,完全没有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在第二阶段,有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因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主要依据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而到了第三阶段,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注册会计师迅速增加,仅在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之间就有22人。所有这些都表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会计刑事法律制度将成为规范该行业的重要方面。
三、 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文。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必须尽快出台有关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严肃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2、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3、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4、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5、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的信用平台尚未建立,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6、扩大和改进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应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7、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社会的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4、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5、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即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6、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注册会计师的明智之举。
参 考 文 献
李若山.周勤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2、郭晓梅.荣耀武.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M].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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