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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初探
XCLW121548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初探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与征管不协调
2、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不大
3、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4、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效率低下
6、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二、造成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1、缺乏缴税的传统:历史原因
2、没有人自觉地把装入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自然原因
3、社会一些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社会原因
4、逃税承担的风险太小:制度原因
5、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直接原因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2、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3、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
4、建立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5、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6、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
内 容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4.02%,上升到2004年的6.75%。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可以有效的组织财政收入,还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化膨胀,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的漏洞,致使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十分普遍。本文仅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初浅看法,与地税部门的同行共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问题 措施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初探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4.02%,上升到2004年的6.75%。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的漏洞,致使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十分普遍。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在一千六百亿元以下。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1亿元。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2004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3857.7亿元。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与征管不协调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应该说,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和分配方式单一、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本上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但随着经济多元化的要素分配制度的实施。个人收入的渠道逐渐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考虑,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的份额太低。这样,最适宜调节公平的税收力度不够,必须导致靠其他非规范方法调节、去公平。个人所得税份额太低除了受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外,税制本身设计不合理、不科学,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个人所得税制与征管的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制本身设计的缺陷,给征管带来困难;二是由于征管滞后,影响了税制的优化。从税制设计本身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收,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使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具体体现在:(1)分项目扣除和按月计征方法不合理。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纳税,会产生某些不合理征税问题。因为在年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月份之间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税负低于各月所得差异比较大的纳税人。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每月获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全年收入为96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必纳税,而乙在某一纳税年度内仅是某月一次获得收入为9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36元。类似这样的情况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计征人人所得税时均会出现。(2)按次计征容易出现避税现象。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获得收入1800元, 其中工薪收入为75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650元,稿酬收入为4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某月仅获得工资收入1000元,按税法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这种分类税制模式客观上造成了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导致税收流失。(3)所得项目划分不清。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税收待遇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时区分起来十分困难,它们同属劳务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但在税制设计中却将它们分开,而且采用不同的税率,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并且造成同一性质的纳税人同一性质的收入税负不同。
从税收征管看,我国税收征管的滞后造成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扭曲和税收流失,主要表现在:(1)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得不到较好的落实。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004年统计资料分析,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46%左右,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是这一块大家公认扣缴得比较好的税源,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一般也仅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反映的工资和薪金。而在帐外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小金库支付的办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货币的实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车私用等形式发放,地方税务机关根本无法监控。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为了减少支出,往往与劳务提供方结成“统一战线”,少扣或者不扣个人所得税,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形成“空白”地带。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绝大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或个人帐不健全或核算混乱,有的甚至就不设置帐,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有的甚至设置几套帐,用不同的帐来对付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发包单位难以扣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由于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私下交易,往往有意少报成交额或以赠与方式转让或订立虚假转让合同,而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管理不严,地税机关难以掌握,真假难辨。如我县的两户私营企业,在煤矿产权转移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实际成交价580万元,而订立的合同成交价仅350万元,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60多万元。其他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主要是非现金支付形式,如实物、赠券和免费旅游),在扣缴税款时也存在不扣或少扣的现象。(2)核定所得税普遍存在过低的现象。我国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未建帐或核算混乱的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主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个体户和少数私营企业不建帐或者建假帐,地方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每个个体户或不建帐的私营企业进行查实征收,只能采取适时调整定额的办法进行核定征收,但受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社会法制环境普遍较差的限制,通常核定的定额一般要远远低于实际应纳税额。(3)自行申报效果不好。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没有扣缴义务人,从境外取得所得个人等,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目前我国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一般只是来自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其他所得由于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并且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配套条件使得这些隐形收入明晰化,导致自行申报效果并不理想。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不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在于调节贫富差距。按理说,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应当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处于中间层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而应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企业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1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几乎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近几年来税务机关通过持续、广泛的税法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都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一位有海外生产经验的企业者在接受有关新闻媒体采访时说:“我现在愿意回来投资做公司,因为我发现这里是商人的天堂。我想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没有?好像你只有有钱,理所当然地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富人总是最有发言权,大家都愿和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计献策帮助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从客观上讲过去主要受所有制结构的影响,及个人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份额的比重过低,加上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理论上仿效前苏联提出了“非个人纳税论”。从主观上看,市场经济具有鲜明的追求个人私利的特点,而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
(四)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的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低,基本上是现金交易,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要彻底搞清谁是真正的“富人”不容易,在中国要想搞清谁是真正的“富人”更不容易。现在浮在表现上的有钱人,即正被地方税务部门纳入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 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的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上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就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监控不在重点上。
(五)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差。不仅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这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不通畅。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银税联网、国地税联网、企业联网。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地方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征管上出现了大量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进行统计汇总,让纳税人纳缴,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非常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收入少记或不计应纳税所得额,有的甚至干脆将工资薪金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5%的比例税率。据笔者对我县境内的几户规模稍大一些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调查发现,单位职工年终分配的奖金不论金额大小,均按5%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据扣缴义务人反映,这种做法在许多地区许多行业都很普遍。
二、造成个人所得税难以征收管理的原因
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历史原因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一度时期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而在国外马克思的“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的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无论贫穷与富贵,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2003年,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位居民就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调查,其中有13.8%的人表示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一回事,一些人甚至不知道还有一部《税收征管法》。
(二)没有人愿意自觉地把已经装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自然原因
人天然具有金钱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作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取利益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办法不让政策征税。同时也没有任何人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金钱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
(三)社会的一些中价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社会原因
现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的中介体系有问题。有的人特别是有的富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款。因为社会和富人个人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是可耻的,另人也不因为你偷税而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关系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的行为,不但你在经济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偷逃税承担的风险太小:制度原因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暴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气焰更加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部分“明星”、“大腕”偷逃税行为也遭到一定打击,但整体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就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只眼闭只眼了事。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款弄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税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锒铛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不到10%。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虽然规定了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仍然有限大的空间,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再加上税务机关的执法环境较差,甚至出现税务机关只要对违规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就出现各级领导干预的现象,使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状况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动机。“耍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发家致富的公开秘密。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直接原因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阶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资薪金收入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即通过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财富多,纳税反而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纳税人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策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无发言权,甚至被一些贪官们挥霍浪费,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税法界定模糊也导致避税。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纳所得额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准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识上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数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又如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无业等客观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如实征收。再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造成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就促使了逃税情况的严重。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分收入。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综合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 税所得中。综合税税制最重要中的是将资本所得与来自资本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利润等)同样课税。这既公平税负又简化税制,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调整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一是不宜过于复杂;二是边际税率不能过高。就税率水平而言,为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的偷税动机。按照综合税制模式,相对简化税率档次,可设5级较为适宜。对于边际税率,为有效地吸引资金和人才,提高纳税人的投资和纳税积极性,结合我国的实际、边际税率为40%较为适度。但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所得应引入累进税率,使其实际税收负担不低于综合所得部分,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立法原则及鼓励劳动致富的社会宗旨。(3)减少减免负税项目,扩大税基。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中奖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对残疾人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减免优惠可通过特别扣除来解决,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不在于数额的高低,而现行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已难以适应各类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在当前经济的转型期,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都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不公平。现行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应按照不同的因素确定不同费用扣除标准。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有效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确实实施重点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三是强化重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股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实行综合治理,在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加强征管,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五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力度,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六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偷逃税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惩罚的实施细则,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杜绝处罚中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建立惩罚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检查的概率,尤其要对那些有不良纳税记录者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数额巨大、情节严惩的偷逃税案件,不能仅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了事,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七是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的诚信度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对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三)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
一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工作监督机制。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有利于统一征管标准。有利于从源头和机制上预防与治理腐败。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及日后在联网基础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单位,均可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充分体现“内外兼治,以内促外”的治税思想,对于推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建立严格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推动。二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资料共享和逐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纳税明细申报,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便于准确及时纳税。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增强依法治税能力和税务控管的有效性,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率,入库率和实际代扣代缴率,减少代扣代缴单位如实申报以及减少漏征漏管户等征收管理问题。
地税部门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经常的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信息资料。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向保险机构了解个人购买保险、领取保费及赔付情况;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的转让及租赁情况;向房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地税机关内部也要真正实现横向、纵向的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四)建立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1、切实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个人储蓄存款体制。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储蓄存款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险、纳税等内容都纳入。
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资料创造有利条件。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最有效的征收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地方税务部门一方面要抓重点税源,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对扣缴单位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对签订了扣缴责任书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的扣缴责任人要加强检查,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故意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或少扣的,要严格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并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通过定期、分批组织重点单位的直接扣缴责任人,举办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培训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训练,帮助扣缴义务责任人及时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动向,提高核算能力,并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六)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
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的实践表明,自行申报方式在现阶段几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经济发达国家税法宣传侧重于将法制观念贯穿 始终,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一种守法行为。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避免高投放,低产出,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在税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上下功夫。使纳税人掌握和熟悉个人所得税法,保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常运作。税法宣传是一项长期工作,要从娃娃抓起,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丰富税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增强税收法制观念,辅导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提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往往是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的死角。税务机关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自行申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必须从五个方面狠抓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质量;一抓工作态度;二抓业务技能;三抓申报环节的简化;四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五推行一窗式服务。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现行有关政策
(2)2001年4月28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2年9月7日第三百六十二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吴小海: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 《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4)沈彤: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要走信息化道路》, 《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
(5)匡小平、肖建华、林颖: 《个人所得税制优化与管理创新》, 《税务研究》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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