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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关于增值税问题研究
XCLW178389 关于增值税问题研究
一、增值税2
(一)、增值税类型2
(二)、范围2
(二)、纳税人2
二、营改增4
(一)范围4
(二)必要性4
(三)问题5
(四)建议5
三、纳税筹划5
四、增值税的其他问题6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傻傻分不清”6
(二)、违背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6
五、增值税的问题建议7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也在做着相应的改变。属于地税的营业税纳入到属于国税的增值税后,地方财政面临着巨大的问题,国地联合开始走上台面。同时,营改增后,增值税也出现一系列问题。
本文从增值税基础理论出发,系统阐述了增值税类型,范围等后。阐述了营业税出现的问题,论证了的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趋势,并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出现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降低税率,控制物价,拉动民生。改革后的税制,还不成熟,增值税在各个方面也出现了问题,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关键词:营改增,国地联合,降低收率
关于增值税问题研究
增值税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现在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作为价外税,增值税不重复增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税收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部分现代)。其中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范畴)。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
非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
纳税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报税为一个季度报一次增值税,开票金额是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3%,如果三个月的开票金额小于9万,免税。如果大于9万,就得缴税,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意味着地税的附加税也同时会缴纳,一般来说会有,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3%),城市建设维护税(7%),计税标准就是增值税的税额(不涉及营业税及消费税)。此外还有一个是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计税标准是不含税销售收入×7‰。企业所得税,分A类和B类。A类是用来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B类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是自身没有什么成本,由专管员来核定征收其所得税,每个季度报所得税就报其不含税收入。到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用汇算清缴了,因为每个季度已经交了税。
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但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价外费用
会计人员日常只重视对商品产品销售价款计税而容易忽略对这些偶尔发生且数额零星的价外费用收入计税。
在《会计之友》中樊友彪在《邹议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一文中写到按照所有收入都纳税的税收立法原则,纳税人在货物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比如,企业在停产停销期集中力量清理债权,追回欠款并收取利息11.7万元。虽然本期没有产品销售,但这部分利息在作为“价外费用”,就应缴纳增值税1.7万元{11.7/(1+17%)×17%}。
在实际操作时,会计期末应该首先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加额,找出属于应税的部分;再审阅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的价外应税收入项目。把上述各项合计填入税金计算表,价外费用便全部计税。
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未超过1年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超1年的押金,一并计入销售额;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收取的押金,计入销售额计税。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进项税准予抵扣。
小规模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按为3%抵扣,不得按17%抵扣。
税收缴款凭证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计算抵扣。
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
范围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应税范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包括不限于铁路),税率11%
邮政业
税率:11%
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和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6%除有形动产租赁)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会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17%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必要性
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营改增”对小规模企业的减税效果最明显。原来5%的税率下降到3%。实施“营改增”,是由国内外形势所决定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多变,国内形势来看,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和物价上涨的双重压力,通货膨胀没有得到缓解,经济增速开始放缓,为了更好的与国际接轨,营改增是我们的一大目标。1月15日,记者在全省国税工作会上获悉,去年全省国税累计办理各类减免税456亿元,增长19.5%,惠及纳税人90万户。今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将有望纳入“营改增”范围。减免税额中,小微企业减税超40亿元,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减免近54亿元,改善民生减免超34亿元,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减免40亿元。尤其“营改增”减税74亿元,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存的时候,出现重复增税的问题出现,加大纳税人的税赋,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国家税,营业税是地方的一个大税种,现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支持地方发展的一巨大动力突然没有了,就像人突然失去了一条腿一般,地方如何支持财政发展,如何去支持地方的基础建设?
增加纳税人核算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目前,除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外,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税率必须要认真核查各种商品和劳务,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成本必然加大,税务机关征管稽查税务的成本也要加大。
建议
1.分税制进行彻底改革
“营改增”会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了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应调整增值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比如,将增值税全部归于中央税,然后,结合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下一步改革,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有一定的可行性。
2.降低增值税税率,控制税改对物价的影响 。
现在税制的税率仍然偏高,为了进一步达到减税的目的,我们应该针对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每一个行业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征税项目制定一个合适的税率。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提早防止“营改增”对价格失控。因为“营改增”税改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提高售价,导致物价上涨,加重通货膨胀。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因此,必须密切关注。
三、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各种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使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
现在,企业税赋较重,不说每个月缴或一个季度缴纳的增值税等其他税,年终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要看收入、成本等一系列,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已经缴纳了一次增值税,现在还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为了寻求较低的税赋,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做了各个税的筹划,最大限度的少缴税。
例如:一家货物物流运输企业,是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时候,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同时还要在此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话,这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可以抵一部分。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话,国税根本没有核定所得税税种的话,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能抵,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在国税缴纳所得税,还要在地税缴纳所得税,并且,在国税预缴的所得税是不能退的,这是必须预缴的。所以,在最开始时,货运公司要代开发票的话,最好把所得税核定到地税。
四、增值税问题
兼营和混合销售“傻傻分不清”
混合销售是同一个销售对象在一次的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销售货物就交增值税;若是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就交营业税。例如:歌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歌唱服务同时又销售啤酒,因为歌厅的主营是提供服务,而非销售货物。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纳税人经营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兼营总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也可以不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例如: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开始小卖部对外销售啤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不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违背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会计系统的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项收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以求正确计算该会计主体在此会计期间内所获得的净损益。
当前我国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不是发生了就确认,而是分别确定并将二者进行相减,销项-进项,来确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但是,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仅仅是从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角度和立场出发考虑问题的,对二者的配比并非真正会计意义上的配比。是的,销项税额完全采取额权责发生制,当月销售的货物的销售额当月确认了销项税。但是进项税额就有一定不同,进项发票有在税法上有一个这样的规定,取得的进项发票在取得的180天内到税务局认证后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假如说,是1月购进的货物,取得的发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5月才去认证抵扣,这不是就遵循的收付实现制了吗?并且,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也许当期不能够全部投产或者当期完工的可能不会全部销售。该规定有利于增值税纳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选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税负结构并实现灵活纳税。但该规定却也导致了企业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既有可能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支付的进项税额,更不可能是企业当期已销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成本中应承担的进项税额,这就造成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进项税额的抵扣无法形成真正会计意义上的配比,违背了会计的配比原则,同样也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
五、关于增值税出现的问题建议
现在国家正在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应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弥补税收漏洞,做到
真正的国地税联合。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未将增值税像其他流转税(如营业税、消费税)一样作为费用计入到利润表中,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增值税理论的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本质上,增值税税负并不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它仍然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
2、财政部重点科研课题《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曾作出这样的论断:“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可以看出,在此论断下,处于商品流通中间环节的各个增值税纳税企业仅仅是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即“代政府部门征税,代消费者缴税”,这就是我国理论界所称之为的“代理说”。根据“代理说”的观点,增值税纳税企业自身并不承担任何的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实现也并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企业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列入到利润表中。
只有在不断的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税收平衡。当今社会的税收确实太重,一个纳税人涉及到的税太多了,本来是一个小本生意,赚得就不多,再把税一缴纳,基本上就没有多少收入了。所以,纳税人要与政府通力合作,一同改进我国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 中华财税网 2007-7-20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3、《四川日报》-《2015年四川省“营改增”将扩围》2015-1-8
4、《邹议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樊友彪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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