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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
以BO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XCLW178814 以BO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1
一、BOT的含义2
二、BOT业务其应满足的条件2
三、BOT模式下资产的权属2
四、BOT项目的特点3
五、BOT模式的会计处理3
(一)BOT业务收入确认原则3
(二)BOT资产的会计处理4
(三)BOT资产的列报9
(四)BOT资产列报认定的分析10
六、BOT模式的优劣分析10
参考文献12
内容摘要
BOT模式是我国近几年常用的政府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为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平台,使政府和各参与主体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合理分配项目资源、风险和收益。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主要从BOT模式下的财务处理进行了分析,主要对高速公路BOT项目的业务流程、运用的方法以及BOT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BOT业务 会计处理 收入原则 资产列报 优劣分析
BOT的含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建成后,由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运营,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并非是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曾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
我国的BOT项目起步较晚,1995年5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个BOT试行项目——广西来宾电厂,标志着我国BOT投融资模式开始正式用于我国的基础设施领域。
BOT业务其应满足的条件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无偿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BOT模式下资产的权属
在BOT模式下,资产的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分离。
资产所有权人为BOT合同的出让人,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项目经营权人为BOT合同中的受让人,即:项目投资方(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
项目投资方不拥有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只拥有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特许权利,受BOT合同的约束和保护。
如:高速公路BOT项目,项目的出让人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其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的受让方为与政府签订合同的项目投资方(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根据BOT合同的拥有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可以在规定经营期内向通过该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收取过路费)、维护的权利,在经营期满后将BOT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授权部门。。
BOT项目的特点
运用BOT模式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项目由政府主导,所有权属于政府
根据BOT协议,项目公司仅拥有建设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收取许可权,项目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在政府部门。
项目经营权到期后由政府无偿收回、项目资产仍能继续使用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协议到期后由回该项目,资产能完整有效的运转,不以经营到期还报废。
BOT模式的会计处理
BOT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规定:与BOT业务相关的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造期间取得的建造服务收入,另一类是经营期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
建造期间取得的建造服务收入,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
经营期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BOT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规定的回报方式不同,项目公司对BOT资产的计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合同约定了固定回报金额或回报金额相对固定的按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合同未约定回报金额,需向服务对象收费的按无形资产进行计量。
根据BOT资产特点,会计处理应分为建设期、经营期、资产移交三个阶段进行相应的处理。
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建造服务收入的确认
根据建设期的建设方式和合同约定未来收款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根据未来收款是否确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来收款金额确定的,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应付账款;未来收款金额不确定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付账款。
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建造服务成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相应的建造服务收入,根据未来收款是否确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来收款金额确定的,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工程结算;未来收款金额不确定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
对金融资产进行计量的BOT资产,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测算项目的内含报酬率,确认相应的融资收益,借记:长期应收款 贷记:营业收入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是否确认为金融资产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无形资产。
建设期的其他成本费用,根据实际发生分别计入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
业务案例
某省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招投标确定投资方,由政府交通部门(受省政府授权)与投资方签订经营合同,授予投资方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管管理及养护,合同约定了特许权经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3年),期满归还政府。项目总投资为40亿元,2010年7月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独立法人)。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项目于2010年7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建设期3年)。自行造建的建安工程投资20亿元,毛利率10%。
分析:
影响收入确认的因素有:项目公司是否自行建造该项目,将影响到业务处理方式的不同。
项目公司自行建造该项目的情况下,根据准则的规定,项目公司若是自建该项目,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若是对外发包建设,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入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
影响资产列报的因素有:
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回报或承诺保底回报的模式下,项目公司所获得的是一项现金收款权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应作为长期应收款列报。
在合同中未约定固定回报或保底回报的模式下,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投资所获得的是一项特许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列报。
具体业务处理
方式一:(假定项目公司自行建造该项目)
发生建造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18
贷:银行存款 18
根据建造合同的公允价值结算建造合同公允价值时
借: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 20
贷:工程结算 20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收入、费用
借:工程成本 18
借:工程施工——毛利 2
贷:营业收入 20
属于金融资产的,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根据公司内含报酬率计算融资收益,按摊余成本确认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营业收入
方式二:(假定项目公司不自行建造该项目)
根据发生的成本建造合同的公允价值结算建造合同公允价值时
借: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 20
贷:银行存款 20
属于金融资产的,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根据公司内含报酬率计算融资收益,按摊余成本确认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营业收入
结论:
在两种处理方式下,对建设期的损益会有较大的影响,自行建造的可以反映建造业务的收入、利润,非自行建造的,在建设期间无相关收益。
经营期的会计处理
在经营期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合同约定的项目回报,主要通过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完成。
经营期的成本主要有:为保证该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所花费的维护成本、原材料等的投入、项目经营成本等费用。
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经营期的收入确认方式亦有所不同,按金融资产方式进行计量的BOT项目,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净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以无形资产方式进行计量的BOT项目,按收到的实际收款金额作为收入,
以上例,项目公司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折现大约为3亿元/年,每年日常运营成本为0.2亿元/年,运营费用大约为0.1亿元/年。
收入的确认
在金融资产方式计量模式下,以经营第一期为例:
借:银行存款 3
贷:营业收入 2.01 注
贷:长期应收款 0.99
注:营业收入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内含报酬率计算出的当期收入金额。
在无形资产方式计量模式下:
借:银行存款 3
贷:营业收入 3
税金的计提
两种模式下对税收的影响不大,均应根据收到的通行费收入全额计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各期发生的成本费用
借: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 0。3
贷:银行存款 0。3
预计修理、维护成本的处理
基础设施项目的大型设备或设施存在一定的使用周期,到期后需更换或维修。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以上例,项目公司经营期间内路面每8年需进行一次大修,每次所需费用为2亿元,不考虑折现以物价上涨因素。
分析:
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也较大,时间跨度长,按准则规定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该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期为25年,每8年进行一次大修,在经营期内共需进行3次大修,共需发生大修费用为6亿元,在经营期25年内进行摊销,每期应确认或有负债0.24亿元。
每年按预计负债金额:
借:营业成本 0.24
贷:预计负债 0.24
资产的摊销
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是否固定,资产分别列报在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产。
列入长期应收款的资产,按内含报酬率进行计算,变化不大。
列入无形资产列报的资产,其摊销方法的确定,直接影响到项目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总的来讲分为直线法和非直线法进行摊销。
以现有上市公司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的摊销进行分析,大部份上市公司采用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包括:福建高速、赣粤高速、宁沪高速、深高速、粤高速、楚天高速、中原高速、五洲交通、东莞控股、成渝高速和吉林高速等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通过对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关于高速公路的摊销,采用哪种方式,主要是看能不能有效预计。采用车流量法还是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都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进行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两种折旧或摊销方法各有其优缺点。
直线法的优点是简便、明晰,可操作性强,核算成本低,但由于高速公路与其他资产不同,公路在建成初期车流量与通行费收入一般较低,之后呈上升趋势,直至达到饱和状态,随着路网建设的不断完善,车流量会有所分流。如果对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与通行费收入的增长波动的曲线不同步、不配比,从而不能充分体现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要求。
车流量法的基本操作思路是:先计算公路构筑物价值与预计总车流量的比值得出单位车流量折旧或摊销额,再用年度实际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或摊销额相乘得到年折旧或摊销额。与直线法相比,车流量法的优点是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金额能够与企业的通行费收入的变化趋势相匹配,考虑了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与资产消耗的结合,缺点是主观判断因素较多,人为操控的可能性较大,增加了折旧或摊销金额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对未来预测过于乐观的情况下,实际车流量大大低于预计车流量,折旧或摊销就会少计,从而会出现收费特许经营权已到期而折旧或摊销尚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摊完的情况。
为了弥补这一方法的不足,多数实行车流量法的公路企业(如福建高速、中原高速、五洲交通、楚天高速、宁沪高速、东莞控股、深高速等)定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对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内的预测车流量进行复核,在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差异较大时,委托专业的交通研究机构对收费公路未来车流量重新进行预测,然后根据重新预测的总车流量调整以后年度的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但即使这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频繁聘请专业交通研究机构必然要支付咨询费用,加大了核算成本,不符合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二是被聘请的流量预测机构同样存在专业胜任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资产移交的会计处理
根据BOT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经营期满后,需无偿将项目资产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主管部门。
在经营期满后,资产已摊销完毕,因此无需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直接进行实物移交。
BOT资产的列报
根据BOT资产的计量方式的不同,期末报表列报也不尽相同,应区分回报方式进行列报。
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回报或承诺保底回报的模式下,项目公司所获得的是一项现金收款权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应作为长期应收款列报。
在合同中未约定固定回报或保底回报的模式下,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投资所获得的是一项特许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列报。
BOT资产列报认定的分析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可各上市公司对准则的理解不尽相同,对于高速公路资产的列报自然也存在差异。具体为:楚天高速、成渝高速、福建高速、深高速、粤高速作为无形资产列报;五洲交通、中原高速作为固定资产列报;宁沪高速、吉林高速对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和其附属设施区别列报,高速公路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列报,其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收费站及附属设施、监控设施等)作为固定资产列报;重庆路桥将嘉华嘉陵江大桥收费权和长寿湖旅游专用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金融资产列报。
企业通过投资建造取得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应当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由于企业投资建造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成本,就是企业为建造经营性公路付出的全部经济代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初始确认的基本要求,可以认为,无论企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均符合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以及资产的确认条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企业采用BOT方式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基础设施,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能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故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法国南方高速公路公司、意大利都灵米兰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特兰斯尔本集团等也先后将投资建造取得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本文认为BOT资产所获取的不是一项完整的资产,不能随意的处置,BOT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更恰当。
BOT模式的优劣分析
用BOT模式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具有以下优点:
可有效减轻政府当期公共支出的压力
运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多属于公益类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该类项目属于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在政府采用BOT模式引入新的投资者后,其出资义务由政府部门转移到BOT项目公司,由项目投资者履行出资人责任,减少了政府的公共支出。政府节约的这部份支出,可以投向其他需要政府支助的项目,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能在短期内配套更多、更好的基础设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后续支持。
拓宽了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
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BOT方式进行建设,可以引入民营资本、外国资本进行投资,弥补财政资金不足的现状,增加了融资渠道。非BOT项目资金除由政府公共预算进行投资外,其余资金主要依靠国债资金、银行借款进行融资,在以BOT方式进行投资后,除可使用国债、借款等资金外,还可以使用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
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用BOT方式向社会招标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将不需将公共资源继续投资该项目,主要是资金及人力。项目的日常事务由项目投资人去完成,可以将这部门公共资源投入到其他地方,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需求,政府需要在各个领域加大投资,与财政支出预算有较大缺口,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进行建设。
项目的实质控制权仍在政府手中
根据BOT合同,政府约定了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在重大决策上批准权仍在政府,如:一个高速公路BOT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政府评审和批准;项目经济效益论证;项目的规模、功能等技术指标;项目概算、变更、决算审计;项目收费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均要政府进行审核批准。项目从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重大决策均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质上行使着这个项目公司股东会的部份宏观决策权力,有力的控制着整个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与政府直接管理没有实质的区别。
在BOT模式下,除了上述优点外,还存在以下缺点:
增加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
由于政府属于非盈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不以回报为最终目的,但BOT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人,其是盈利机构以经济回报能力确认是否进行投资,将造成预计的项目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增加资产受益人的负担。
BOT项目回收期较长,预计资金回报风险大。
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是投资大、回收期长,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因此项目投资策略和决策是决定公司资产质量和收益水平的关键因素。且由于外部环境复杂多变,若项目主要假设条件或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等,都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实际效果不能达到预期。
项目投资受政府影响较大
BOT项目的规模、性能等各方面均受政府影响较大,特别是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在建设前期、过程中受政府的影响较大,建成后收费标准的确定也直接影响项目收益。
参考文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 号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第一版)
周国光,俸芳.公路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研究[M].陕西:西安出版社,2009.12(第一版).)
胡熙敏;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属性及其会计核算研究[D];长安大学;2011年
张小莉.高速公路基本建设会计实务探讨[J].山西财税,2012(09).
刘小元. 高速公路行业会计假设的探讨.交通财会. 2013(03)
周国光. 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问题研究. 交通财会. 2013(01)
傅哲祥.澳大利亚高速公路建设模式回顾. 交通财会.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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