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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
对环境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二)
,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甚至出现对于同一违法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之间、特别是区县和区县之间,处罚尺度的明显不一的现象。到现场取证材料,如照相、摄像以及现场采集的实物证据等,未依规定编号、归档或登记的,更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环境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四)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申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已经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环境的损害,表面上经济指标上去了,实际上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破坏。(六)对企业管辖权的问题。一个中央级企业或者省属企业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却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在西部大开发中,一个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连看一眼都不行,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却不能勒令制止。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驻地方的中央级企业或者省属企业本身及其领导者都是有行政级别的,有的属于省部级,有的属于地厅级,高于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我国,行政级别高,意味着权限大,行政资源丰富。由于有这样的级别距离和权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员、环保执法人员跟他们连平等对话都做不到,更谈不上监管执法了。三、影响环境执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环境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目前,环境执法难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是影响环境执法的根本因素 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基层地方政府的决策导向。不少地方领导仍认为GDP是硬指标,环境是软指标、没指标。有的经济落后县面对层层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只能引进“十五小”污染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名目繁多:政府降低门槛招商引资不让查,借助专门机构不让查,出台土政策不让查,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基层环保局由此产生不敢查的顾虑: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一些县环保局不是加强执法,而是对付上级检查,通风报信。 (二)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是污染反弹的直接动因 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人(企业法人环境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工具(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水平落后)、生产资料(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数倍)三大要素,是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的现实基础。一些企业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具体表现在:一是土小企业连片反弹,屡禁不止。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中,采用国家淘汰工艺和“十五小”、“新五小”的企业占了51%。二是大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这里既有企业受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受土小企业违法排污的不正当竞争挤压,造成价格扭曲的因素。三是结构性污染依然突出。一些地方的制革、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冶炼、水泥等重污染工业群,经多次整顿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体制、机制、法制、能力方面的障碍是影响环境执法的主要因素。 在体制方面,执法权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也越大,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4.5万人环境执法队伍中,有3.8万人在县(区)一级。受“位子”、“票子”的影响,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在机制方面,一是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许多环境违法问题都是决策不当造成的,仅靠环境执法的事后监督,难以奏效,应加强事前防范,预防为主。二是部门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这次“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行六部门联动,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日常执法中,还没有形成联动制度。三是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对环保做得好的企业缺乏鼓励和重奖措施,降低了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在法制方面,一是行政处罚额度低、抓手少,影响了执法力度。有的大型造纸企业治污设施每日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而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仅10万元,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二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对于关停措施,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取消贷款等法律规定。三是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人民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不抓落实,应付检查。四是强制手段少,难以落实到位。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 在环境监察能力方面,一是环境监察队伍缺乏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授权,对下级开展行政稽查也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力量弱。全国4.5万环境监察人员要对23万家工业企业、70多万家“三产”企业、几万个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监察、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量更大。三是执法能力差。全国平均每个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仅1.3辆,300多个县没有执法机构,200多个县的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更没有取证设备。四是人员素质不适应执法工作需要,仍有相当一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四、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对策虽然,当前环境执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较为突出,但是整体趋势是好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在逐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 按照环境法律,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范围的环境质量负责,更应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在任期内逐步改善环境质量。首先,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二是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三是实行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出台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造成污染集中反弹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 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工商、供水、供电、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二是增强环境保护多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三是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企事业单位、不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四是赋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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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3 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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