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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XCLW134256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一、假冒伪劣商品概述4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4
(二)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危害4
(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意义4
二、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分析5
(一)从生产者的角度进行分析5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5
(三)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6
(四)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6
三、对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措施7
(一)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打击力度7
(二)采取得力措施, 杜绝对地方保护7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8
(四)企业和消费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8
(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8
(六)积极发动群众,建立奖励举报制度9
(七)加大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9
四、结论9


【摘要】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现象。我国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表现为:出现的规模大,危害严重,涉及的范围广,肆意蔓延,生存的机制复杂,治理难度大等特点。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与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经济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坑害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制假售假向集团化发展,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打击假冒伪劣已刻不容缓。因此,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治理措施在于:形成合力、切断假冒伪劣商品的利益链条;实行企业诚信规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消费者的打假意识和识别能力,降低消费者打假成本;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原因、治理措施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一、假冒伪劣商品概述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简言之即“不真或者质量低劣的商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一个固定的术语,但是严格的讲,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是有一定的区别,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注1)。
(二)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危害
1、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制售假冒伪劣活动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制假售假者与合法经营者之间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平,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盗用他人品牌,无须进行广告等一系列的促销活动,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本,而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往往是地下活动,逃避了税收等各项费用,使其在价格上更具优势(注2)。
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投资环境。近几年,我国国内需求不足,经济增长放缓,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扩大需求。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下降。而外来投资是我国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发生,大公司因被侵权而撤资,会对我国投资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极大危害。
2、对企业的影响
近些年来,生产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暂且不论,但凡稍有作为,稍有名气的企业,特别是生产日用品,如化妆品、饮品、烟及药品,农资产品的企业,绝大多数都会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击对象。假冒伪劣商品轻则损害生产真品企业的品牌和信誉,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重则拖垮这些企业,以至使其彻底倒闭。
3、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食品、服装、鞋帽、日用消费品中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使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每个普通老百姓或多或少地都受到过损害。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不仅给消费者经济上带来损失,还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引起消费者的心理恐慌。
(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意义
1、增加国民收入
从前面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倘若能被有效地制止,那么我国每年就可以减少200-300亿的经济损失,将这巨额的资金投人到经济建设中,又能给我们带来多少的收益。没有了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我们的经济环境得到改善,会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支持我们的经济建设,同时引进更多的先进生产技术以缩减我们的经费并加快前进的步伐。没有了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不再有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走向国际市场,可以进一步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另外,在能源、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没有了假冒伪劣商品,也避免了大量生产资料、原材料的白白浪费,发挥它们更大的效用,创造更大的价值,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国民收人。
2、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倘若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在得力的措施中销声匿迹,那么那些提心吊胆的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松口气了。节约下用于打假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出,企业不但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不断引进技术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虽然我国生产各种不同产品的行业众多,但属于国际知名品牌的产品却寥寥无几,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消除可以为企业争创国际品牌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企业的正常运转会给许多人带来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数,缓解社会压力。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绝大部分的产品最终是要到达消费者那里供其使用,市场上根除了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购买,小则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大则可以为他们自身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远离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避免因其带来的种种痛苦,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二、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从生产者的角度进行分析
(1)生产者缺乏正常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原因。第一,市场机制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力,生产者的暴利驱使机制不能得到扼制。第二,产权不清晰,导致生产者预期不稳定从而产生短期行为。
(2)产业集中度畸形分布、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条件。第一,我国产业集中度畸形分布上,一方面大部分产业集中度低,另一方面存在着某些国家垄断的行业。第二,我国产品生产的技术单一,产品的差异程度低。
(3)生产者打假治劣存在搭便车现象,降低了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伪装成本和风险。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
(1)消费者的“无知”。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消费时经常无法辨别商品质量的好坏与否。现在伪造的技术十分高明,许多仿冒知名商品的劣质品单纯从外包装上很难识别,甚至不经技术部门鉴定根本就无法辨别,例如一些小厂家或个人收购真正的茅台酒或五粮液的酒瓶,灌以劣质白酒,再封口包装,没有经验的消费者识别与否暂且不论,就是有消费经验的消费者又如何辨别呢?因此我们这里将消费者不但在购买时,而且在消费时都不一定能正确判断商品质量的好坏称作消费者的“无知”。
(2)消费者的“明知故纵”。对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那些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什么危害,甚至是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与购买正品的效用是同等的,此时很多消费者不会去考虑自己的行为会间接损害生产正品厂家的利益,并且长此以往会助长造假者的嚣张气焰等结果,明明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却偏偏要购买,与“上当受骗”毫无关系,我们称之为消费者的“明知故纵”。
(三)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
(1)社会腐败加重了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的程度。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一些执法人员和地方的一些公职人员与造假者相勾结,他们或是与造假者进行金钱交易,或是参股其中,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条件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出谋划策,使许多执法行动屡遭破产,甚至有人公开怂勇、支持制假售假分子对执法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抗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领导甚至是执法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对案件的处理施加压力,甚至威胁、恐吓执法者,使制假造假分子得不到有效、严厉的处罚。
(2)一些执法者的打击目的并非是真正消除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于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者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心态是一致的,那就是非常痛恨,但由于工作中的种种原因和其它利益的驱动,他们在打假过程中也掺杂了许多想法在其中。现在虽有各种文件下达不准执法部门有硬性指标,但上级机关在对这些部门成绩进行优劣考核时,主要还是依靠这些硬性指标,使得下面对于文件如同虚设,任务量的硬性指标依然下达,而且任务量一年比一年高。这就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个执法单位根据举报或自行“踩点”,发现一个制售假冒伪劣品的窝点,执法单位依据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情节等情况套用适用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但并不处罚得其血本无归,无回天之力,今年拿到了罚没款,你愿意造假那么继续吧,明年执法单依然可以去查处,这样以来,全年罚没任务量要容易完成得多,功劳依然很大。
(3)打击假冒伪劣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打假力度和声势的逐渐增大,制售假冒伪劣活动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加强及手段智能化,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和“一条龙”服务。
(四)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惩处办法的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外,各地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了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手段有限;第二,法律、法规文交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分别都对制假售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处罚办法,难免出现一个案件可以使用多种法规解释的现象,有些犯罪分子为了减轻处罚,主动请求引用某一法规,而拒绝引用其他法规,由于这种交叉,为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第三,法理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不够完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罚款幅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或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由一万元到二十万元,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执行中主要由执法人员决定处罚的轻重,当事人往往给执法者一定的好处,以达到被从轻处罚的目的。这无形中加重了执法腐败现象,并且无法给制假售假者以严厉打击。往往有这种情况出现,即制售假冒伪劣的厂商一次制假售假所得抵得上多次被抓所受的惩罚。
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执法部门通常依据查到的违法产品折算总价值进行处罚。但在折算案值时,存在折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按当事人的报价折算,有的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折算,有的按当事人的销售登记情况折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有可能折算的案值过低,处罚也过轻,达不到震慑的目的。
三、对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打击力度
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现场案值不会很大,因为当事人不会在现场积压很多的假冒伪劣物品,而是会及时转移,所以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开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到被查获时所有累计的案值,若是开始造假的时间有证据可以确定自然容易,倘若开始时间没有证据确定,也要规定一个最低的追索期限累计案值。
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考虑到假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高利润及其对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等诸方面带来的巨大副面影响,应按照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假售假者,绝对提高判罚比例。
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二)采取得力措施, 杜绝对地方保护
首先,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已形成一定的制假规模的地区,其财政要靠制假来支撑,地方领导也司空见惯,甚至都认为这是一种能够改变老百姓的生活状况的很正常的“经济发展”之路。这种情况与地方领导追求政绩有关,也有一些领导存在糊涂认识,对制假售假给国家利益、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扣失不够重视,对其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方领导的素质不高,所以提高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还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此外,作为上级政府和执法机关,也不要仅仅是单纯的打击,要在打击制假现象的同时引导和支持假货泛滥地区依靠发掘本地资源,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形成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以此来改变地方财政状况和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其次,有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纯粹是一些领导为了自身的或其亲朋好友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人将金钱的地位看得愈来愈重要,甚至认为它是至高无上的。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在自己任职期间聚敛更多的钱财,甚至没有了原则,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利益,他们支持或纵容自己的亲朋好友制假售假,或者接受制售假冒伪劣者的贿赂,甘心为他们当“保护伞”的作用。更有甚者,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自己或以亲属的名义参股于制假售假企业,直接谋取暴利。个别地方领导对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支持、纵容或参股大都打着“地方政府”的牌子,所以加强对地方及相关领导行为的制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目前我国各地的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水平、质量差距很大。前面我们也曾提到过,有些地方的执法人员野蛮、粗暴,本身自己的行为就不是守法的,执法过程可想而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通过专门的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应时刻督促提醒他们保持良好的道德水准。以后要严把执法队伍的“进人关”,保证执法队伍有一个高的起点。总之,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水平,让他们能够规范、有力地办理案件并能抵制住各种诱惑和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风”的压力,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尽心尽力地维护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
(四)企业和消费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
面对横行的假冒伪劣现象,企业和消费者似乎成了被欺凌的“弱者”,但“弱者”并不意味着被动地束手就擒,而更应该充满勇气的去面对。任何想长久发展但又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企业,除了将自身产品做得更好让制俗者难以假冒及与执法部门配合进行打假外,还应在自身产品保护上下一番功夫,不能存在丝毫地侥幸心理,如加强防伪技术,并同时针对产品本身和防伪标志加大宣传力度等,这样做虽不能说绝对预防假冒伪劣现象,但终归是会起到一定地防范作用。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时,要睁大双眼,认真判别,在购物时要索要购货凭证,一旦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及时持购物凭证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服务台反映,这样不但可以维护自身利益,还可以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蔓延,对于前面提到的对一些假冒伪劣商品“明知故纵”型的消费者,应将眼光放长远些,不要只盯住眼前的利益或满足一时虚荣的消费心理,纵容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更好更长远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对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处罚的有力保证。在第二部分中我们提到我国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虽然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实施弥补了许多不足,但其他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不尽人如意的地方。我们应从修改、统一法律法规入手,进一步完善打假立法。一方面,各省、市可以先行一步,根据本地区制假售假的情况,制定出地方打假法规。另一方面,利用行政法规出台快、解释方便的特点,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增强打假力度。总之,从长远考虑,还需在法律体系建立方面下功夫,建立一个抑制假冒伪劣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框架。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信誉的重要商品,一定要坚持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更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强化执法监督,从根本上制止造假售假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把打假工作与反腐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官商合谋的腐败官员坚决依法严惩。
(六)积极发动群众,建立奖励举报制度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执法部门和企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的了解毕竟是有限的,建立一套完善的奖励举报制度,将会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假的积极性,推动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在许多地方对打假举报设有不同的物质奖励方式,如按罚没款的8%—12%给予奖励,累积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等,却并没有给群众太大的诱惑,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身份暴露,遭到犯罪分子的报复。我们之所以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举报制度,就是要让举报者感到十分的放心,保证他们在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后能够安全、及时地得到奖励。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违法案件提供线索的人的奖励方法,举报人在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提供线索之后,只须向执法机关提供自己设定的密码和银行存款帐号,执法机关将一定金额的奖金存人该帐号,举报人凭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将奖金取出,安全又方便。当然,我们可以集思广义,寻找一条更好地奖励举报者的方式,如果真正做到了安全、及时地奖励举报人,那么会有许多的制假售假窝点暴露出来,让制假售假者无藏身之处。
(七)加大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活动,依靠企业和消费者打假,他们的能力有限;依靠地方政府和执法人员,他们又都有各自的利益驱动;依靠法制建设,它又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各有各的效果,但单纯依靠哪一方面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消除假冒伪劣现象还难以奏效。除了要加强以上几方面以外,还必须要加强中央政府在打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尽管我们的法律、法规在不断予以完善,如新《产品质量法》对惩治地方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还存在着许多“人治”大于“法制”的因素,地方保护因为牵扯到地方的利益,自身消除的可能性也较小, 只有中央政府监督治理才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四、结论
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像一颗毒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地蔓延,并逐渐渗透到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侵害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假冒伪劣产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危害不小,必须克服各种消极因素,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的力度,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本文分析了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危害以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对策,以期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一定的作用。

【引文注释】
注[1]张运娇.假冒伪劣产品中的伦理问题探析[J].河北企业,2017(4):98-99.
注[2]汪荣钢,雷春霞.泾县公安局: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J].江淮法治,2017(8):40-40.
【参考文献】
[1]欧嘉琪.关于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研究及对策[J].科教导刊, 2017(8).
[2]彭伟锋.也谈假冒伪劣产品究竟是不是商品—兼与孙恒振老师商榷[J].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 2017(z1):100-102.
[3]张运娇.假冒伪劣产品中的伦理问题探析[J].河北企业, 2017(4):98-99.
[4]汪荣钢,雷春霞.泾县公安局: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J].江淮法治, 2017(8):40-40.
[5]闫维艳,位玉文,王迪.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原因及监管措施——基于博弈论的角度[J]. 财讯, 2016(34).
[6]武兴才,吕夫民. 重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J].方圆, 2016(6):77-77.
[7]王欣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若干疑难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12):93-93.
[8]刘凯.浅析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 2016(2).
[9]肖晓.让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无处藏身[J].中国消防, 2017(6):28-31.
[10]霍福.我国拟建跨境电商侵权假冒商品追溯制[J].政府法制, 2016(16):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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